
民主昌提質詢促依框架協議應對水源及核污染威脅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七月八日
書面質詢
廣東及廣西地方政府日前已發出緊急通知,指西江支流的廣西賀江上游測出有害物質,通知要求賀江、西江沿線下游民眾停止飲用賀江受污染水源及不要食用賀江魚類等水產品。現已認定,有害物質是鉈和鎘,分別超標2.14倍和1.9倍。賀江是西江的主要支流之一,而西江則是澳門特區主要水源。澳門特區政府港務局只根據現時到達澳門的原水檢測聲稱未受影響,卻沒有積極採取措施應對可能稍後即達的水源污染,令市民深感憂慮。同時,亦有澳門居民質疑,有核工業集團打算於廣東省鶴山市建造鈾轉化濃缩及核燃料元件的核燃料加工產業鏈,而澳門特區政府對鄰近地方產業將構成的核污染威脅卻全不理會。本人認為澳門特區政府應當根據《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積極介入參與,並向市民交代。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第五章「社會公共服務」第五條「環境保護」第三款規定:共建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完善區域污染信息通報和聯防聯治機制,提高環境事故處置協調能力。鑑於核工業集團打算於廣東省鶴山市建造鈾轉化濃缩及核燃料元件的核燃料加工產業鏈,內地政府正在對有關项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進行公示徵求公眾意見,澳門特區政府可否根據協議立即索取具體資料由環境保護局分析及讓澳門居民了解實況,集思廣益,以便及時積極介入,防止此種核燃料加工產業鏈對包括澳門特區在內的珠三角宜居灣生活環境構成核污染威脅?
二、 同樣根據《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第五章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澳門特區政府有否立即就索取具體資料深入分析及讓澳門居民了解實況?有何積極措施應對可能稍後即達的水源污染?
三、 《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第五章「社會公共服務」第五條「環境保護」第一款規定:嚴格水資源管理,共同推進西江水資源和濕地保護,治理珠澳跨境河涌污染,創新流域整治的合作機制和管理模式,加強區域水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特區政府有否據此積極介入關注,促請內地當局消除導致西江水源污染的威脅?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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