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在2011年1月4日,與三家巴士公司簽署「澳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合同,當中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維澳蓮運﹚訂立金額約為16億元的合同, 作為該公司提供兩個標段共26條巴士路線的服務費,由同年8月1日開始,為期7年。然而擁有全澳最多巴士路線的維澳蓮運,自提供服務以來劣評如潮,近期雖有改進,仍未能廣為社會大眾所接受,本週二晚上該公司更聲稱因虧損嚴重申請破產。特區政府在今次事件中雖然反應迅速,馬上宣佈接管維澳蓮運巴士公司的服務半年,但對於如何妥善相關巴士服務的方案,如何依法按章追究責任等問題卻未見提及,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於2009年推出及公開招標的公共巴士服務,其模式和合同內容充滿缺陷和不合理,這種政府主導包底的營運模式,尤其以行車里數和發車次數來計算服務收費的方式,以及合同中沒有引入評鑑機制,導致欠缺市場的競爭和社會的監察,對營運者欠缺激勵作用。更因這種不以受眾利益為依歸的服務取向,廣為社會大眾所詬病。現時特區政府接管維澳蓮運的服務,正好藉此為新巴士服務模式進行改革。為免半年後本澳重回兩間巴士公司經營的舊路,也為免重蹈覆轍,請問特區政府會否及早開展現時維澳蓮運兩個標段的招標工作,在新的營運合同中引入公眾評鑑機制,以及完善相關的合同條文?
(二.)舉凡商業合同的訂定,必然會設定立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便共同遵守,同時會嚴格要求,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以保障雙方的權益。請問在今次維澳蓮運宣告申請破產,需由特區政府以維護公眾利益為由接管相關服務的事件中,請問特區政府會否按服務批給合約的條文和精神,追究獲判給者須向判給實體負責因其不履行、瑕疵履行或遲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致使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喪失的利益的責任,並切實執行高官問責制,對長期主導相關工作的官員作績效評鑑以定去留?
民主智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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