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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17 日  星期四   晴天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財政管理迷宮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指現行公並財政管理制度存重大漏洞

質疑二千五百八十萬政總工程無須批示公佈

要求設法定立項預算批示公佈受立法會監察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六

        書面質詢

  一群表示特別支持和關注現任行政長官的熱心澳門居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希望行政長官辦公室建立最佳榜樣,領導特區政府成為陽光政府,因而期望行政長官辦公室主動提高其開支及裝修建設的透明度。本人為督促特首辦為領導陽光政府立好榜樣而提出索取資料。據行政長官辦公室今年九月十六日的書面回覆,由於現行公共財政制度拙定,每年超過澳門幣100萬元的跨年度負擔,方以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於特區政府公報,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大樓五至六樓、政府總部輔辦公室大樓、政府總部地庳停車場工程政府總部工程開支分別為25,809,955.00澳門元、3,579,138.50澳門元及1,437,999.00澳門元,均沒有在特區公報公佈。關心落實陽光政府的澳門居民對此深感不滿,恐上樑不正下樑歪。本人認為必須落實法行改革,方能體現陽光政府。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據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覆函,聲稱由於由於現行公共財政制度(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規定,每年超過澳門幣100萬元的跨年度負擔,方以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於特區政府公報,而25,809,955.00澳門元的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大樓五至六樓工程沒有在特區公報公佈。如此回覆是否存在矛盾,完全不合情理?是否意味著二千五百萬元開支可以透過二十六年以上的分期付款,每年付款在一百萬元之內,就無須以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於特區政府公報?

二、 規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現行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只是規定「跨越一個或多個財政年度的負擔須事先由行政長官經徵詢財政局的意見後以批示核准。按此法規,又是否可解釋為跨年度付款而其有一年開支過一百萬才須徵詢財政局意見批示核准,但非跨年度而支付數千萬以上之公共工程,則反而是無須徵詢財政局意見批示核准?如此現行體制是否存在重大漏洞?除上述25,809,955.00澳門元的公共工程外,尚有多少筆過千萬元的工程都無須徵詢財政局意見批示核准?

三、 6/2006號行政法規只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制定,並無關於預算執行的法律作為根據。特區政府在今年內能否落實提出預算執行綱要法法案,規定政府公共工程須設立公開的法定的立項預算,並確立由立法會具體審議特區政府涉四千萬元以上的重大公共工程及項目撥款的法定機制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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