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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的表決聲明
民主昌、民主新
澳門特區政府成立初期已開始醫療事故的申訴,於二零零二年初步成立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並開始籌備制定《醫療事故法》。當年透露立法的宏願是要建立一套包含過失責任追究和非過失責任保險的醫療事故處理體系。
拖延十年之後,現在《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只涵蓋醫療事故處理體系的一部份內容,也可以反過來顯示,現屆特區政府決定不以法律回應醫療事故處理體系其餘的部份,令人遺憾。
《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集中處理醫療事故的過失責任爭議,不安排任何保障醫患雙方的非過失責任保險。於是,一旦醫療事故發生,醫患雙方將繼續處於完全對立狀態,為過失責任問題全力爭持。當醫患雙方資訊不平等,後者難免繼續抱怨不公。
新設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是否比現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更具專業權威,其審定結果能否服眾,有待實踐檢驗。但縱使更具專業權威性,卻只是調查爭議,而不涉及醫療事故的預防監察和專業公佈。其實,作為醫療事故的預防監察,應當規定公私立醫療機構都設定和不斷改進其醫療事故處理程序。由有權威的醫療事故專業監察實體應當對公立醫療機構進行病人安全巡查,以及對公私立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處理程序進行抽查。有權威的醫療事故專業監察實體應當定期就本地發生的嚴重醫療事故作出專業公佈,促使醫療機構與時俱進和令社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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