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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1 月 17 日  星期日   晴天


就違法亂搞巴士服務新模式 民主昌要求實現高官問責及立法會審議機制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違法亂搞巴士服務新模式

民主昌要求實現高官問責及立法會審議機制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一十八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二零零九年將巴士特許經營批給突轉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處理。這項有關特許經營批給影響廣大市民出行環境的重大決定由政府獨斷獨行,並無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在這種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處理的巴士服務運作模式下,問題叢生,不斷受公眾及立法會議員一再質疑。去年審計署報告揭露政府監管巴士服務的一系列問題。今年廉政公署分析報告更指交通事務局不遵守法定制度,違法採用提供服務合同,導致各種不符合公共利益及違法狀態。

  本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就促請按基本法實行將重大工程預算及有關特許批給之決策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提出書面質詢,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就促請將巴士服務監管失誤問題落實獨立調查與高官問責提出書面質詢。這些明顯涉政治層面考慮的問題,特區政府只草率交由局級官員回覆,完全迴避問題。

  事實上,本人一再提出,立法會議事規則早已設定機制接納由特區政府提出的辯論,特區政府有關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的決策交立法會公開審議,理應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設立相關常設機制提交立法會辯論,以便立法會行使「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妥善處理。特區政府安排巴士服務模式的嚴重失誤,正是迴避議會監察,任由官僚獨斷獨行的惡果。

  本人認為,特區政府面對安排巴士服務模式的嚴重失誤,既須落實高官問責,更須下決心落實接受議會監察的機制。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由交通事務局局長回答本人就促請將巴士服務監管失誤問題落實獨立調查與高官問責提出的書面質詢,只表示由局方進行調查,完全迴避獨立調查與高官問責。現在特區政府安排巴士服務模式的嚴重失誤愈揭愈多,作為主要官員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是否須在政治問責層面就達法亂搞巴士服務新模式作出交代?行政長官會否就此執行高官問責?

二、 特區政府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回答本人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就促按基本法實行將重大工程預算及有關特許批給之決策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提出的書面質詢,只就工程預算方面作出解釋,完全迴避了促請按基本法實行將特許批給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的問題。既然特區政府迴避議會監察作出安排巴士服務模式確實產生嚴重問題,特區政府是否應當及早改弦易轍,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設立相關常設機制,將有關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的決策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以便特區政府在議會監察之下減少重大決策錯誤

三、 在暫時仍未設立常設機制將有關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的決策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之前,特區政府會否立即主動就今次關於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處理巴士服務運作模式導致各種不符合公共利益及違法狀態的補救方案(包括解除合同、轉換合同或重新批給等),說明政府的具體取向,配備完整資料,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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