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昌提質詢促設民選市政機構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設置大量諮詢組織,又制定了政策諮詢指引,但諮詢效果差強人意。究其原因,各諮詢組織成員純來自委任,這些成員獲得續任與否,主要視乎其跟相關官員的關係。反之,倘屬民選成員,因須向選民負責而非依賴與官員建立的和諧關係,所以其所提供之意見,當更能切實反映民意,更有效監督直接關係居民生活的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服務等市政工作。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會辯論行政法務施政方針,本人提出按基本法九十五條規定重新設立市政機構,藉此建立分區民選的市政議會,有效吸納民意,改善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服務,政府主要官員對此的唯一回應竟說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市政機構沒有規定可以以選舉產生!如此回應,實令人憂慮特區政府主要官員以錯誤見解剝奪特區設置民選市政機構的可行性。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願意超越只靠委任諮詢成員的舊格局,接受由民選成員提供意見,以便切實反映民意,更有效監督直接關係居民生活的公共服務?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這項規定顯然銜接澳葡時代原有的澳門及離島的市政機構,而當時澳門及離島的市政機構均設置包含民選市政議員的市政議會。特區政府是否應當清楚承認,依照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設置有民選市政議會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可行性?
三、 同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據此設立在各區有民選參與的區議會,並且已決定消除當中的官委議席,邁向全面直選區議會。澳門特區政府是否應與時俱進,在改組民政總署職能之同時,下決心籌備依法建立全面由分區民選產生的市政議會,以便有效吸納各區民意,監督改善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服務等市政工作?
民主昌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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