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昌促復原貌撤修訂尊重文遺城規法制程序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
書面質詢
第11/2014號文化遺產保護法和第12/2014號城市規劃法均指定在今年三月一日生效。可是,在上述法律正式生效前,特區政府卻出現不經公開諮詢突然拆卸本應受保護之舊建築物以及突然修改都市規劃的行為,被公眾質疑搞小動作繞過即將實行之法制程序。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今年一月四日,特區政府在全無公開諮詢之下,突然公佈修訂氹仔北區都市化整治規劃。政府官員是否刻意迴避即將在三月一日正式生效的城市規劃法的法制程序,迴避應有的公開諮詢和城市規劃委員會之審議?特區政府可否為突顯尊重法制程序之精神,暫撤回修訂,並作好準備,依照城市規劃法的程序處理?
二、 去年十二月,文化局建議保留的渡船街一號舊建築物被揭發突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批准拆卸。當局雖然終在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叫停拆卸工程,但舊建築物樓頂已明顯被卸掉。政府官員是否刻意迴避即將在三月一日正式生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的法制程序,迴避文化遺產委員會之審議?特區政府會否立即糾正錯誤,採取復原措施,並作好準備,依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程序處理?
三、 特區政府可否尊重法制程序,確保在第11/2014號文化遺產保護法和第12/2014號城市規劃法即將正式生效之前,防止再出現涉嫌搞小動作繞過即將實行之法制程序的行政行為?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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