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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3 日  星期一   晴天


質疑治安警違集會法監控善豐業主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質疑治安警違集會法監控善豐業主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

        書面質詢

 

  今年二月二十三日善豐花園小業主預約在學校之內集會商議,有小業主卻發現警員進入場監控,集會後又被警員跟蹤,令當事人感受監控威脅。當事人起初懷疑是司法警察局所為。司法警察局公開澄清之後,治安警察局終在承認是該局派出便衣警員的行動。這種行動明顯干犯法定的集會自由。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治安警察局是否確實於二月二十三日在主辦者沒有邀請之下,悄然指派警員進入舉行會議的校內場所執行任務?治安警察局過去是否同樣有未獲邀而派員進入在封閉場地之集會的行動,抑或只是針對善豐小業主?

二、  特區政府是否承認,此種行動直接干犯第2/93/M號集會示威權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在封閉場地舉行之集會中,任何正在執行警察職務之執法人員不得在場,但發起人請求其在場者,不在此限。」的規定?

三、  據治安警察局的解釋,當日便衣警員顯然是作為紀律部隊成員奉命行事,而非個別前線人員自把自為。然則直接干犯第2/93/M號集會示威權法律第九條第一款明文禁止的行為,是否須由領導及主管人員負責?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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