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昌提質詢促妥善部署有線專營結束後續安排
建立公共天線服務發牌監管制度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先生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透露,由於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即將結束,政府將成立全資公司,於四月廿一日起負責傳送電視基本頻道。本人認為這辦法只是拖拉權宜之計,實非正途。
根據《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第十四條,終止專營時,不一切屬於專營之財產及權利,均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撥歸批給人(即特區政府)所有,而批給之公共電信系統、用作建立製作場所及技術、行政或其他部門之大樓,以及通常由專營人在提供有線電視地面服務時所使用之設備、用具、器材或其他財產,概視為用於專營之物。
特區政府理應在專營權結束之前,及早部署,以便透過公開競投,把這筆經營收費電視地面服務的資產判給中標的企業經營沒有專營權的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同時把繼續負責傳送電視基本頻道作為開標列明的條件,而無須由政府成立公司耗費公帑。
同時,當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結束之後,公共天線服務將不會妨礙專營權益,特區政府應設立發牌規管制度,以規範經營。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有否及早部署,以便透過公開競投,把根據《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第十四條撥歸公產的經營收費電視地面服務的資產器具判給中標的企業經營收費電視地面服務,並把繼續負責傳送電視基本頻道作為開標列明的條件,而無須由政府成立公司處理?
二、 特區政府有否作好準備,在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結束後,即設立規範公共天線服務的發牌規管制度,讓公共天線服務公司循規經營,自行接收及傳送免費電視頻道?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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