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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促與時俱進改革送外診治體制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面質詢
近年關於送外診治訴求醫患分歧以致訴諸社會的事件陸續發生。今年六月甚至發生衛生局人員為急於收料部署回應傳媒而擅闖民居被揭發的戲劇化事件。本人認為這種現象間接顯示舊體制不適應社會進步而出現手忙腳亂的表徵。
衛生局過去回應議員質詢解釋送外診治機制,往往聲稱送外治診委員會依照第81/99/M號法令組成及依照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一般規定運作,依法對個案進行專業審議,確保公帑合理運用,一直以來行之有效。
通常患者的醫學專業知識不可能與醫者相比。當送外診治主要來自主治醫生的主動提議,而程序不透明之下,患者處於貯候開恩的位置,審批體制壓力不大。可是,隨著社會進步,過去行之有效的體制亦不能不思進取。當舊體制逐漸不能應付新環境產生的壓力,便可能亂象叢生。
為此,本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承認,衛生局人員為急於收料部署回應傳媒而擅闖民居被揭發的戲劇化事件,不單只「有改進空間」,而且是不當行為?這種為急於收料部署回應傳媒而擅闖民居的行為,是唯一一次單一事件,抑或是當政府人員認為有需要時便可採取的行動?
二、 傷患者不放過任何機會求生存求康復乃人類生命的本能。隨著社會進步,患者除了依循主治醫生之判斷外,亦會盡其能力向外地醫療機構尋求生機。因此,政府當局面對送外診治的訴求,已不限於主治醫生的建議,而是愈來愈多機會面對患者主動依據外地醫療機構提供資料而提出的訴求。隨著社會進步,患方要求審理送外診治的資訊透明度亦已提高。可是,第81/99/M號法令是及立當年衛生司(現稱衛生局)的法制基礎,法令只有第四十條規範設立送外診治委員會(見附件),並無規範申請審批程序、審批基本准則、醫患溝通和上訴機制。特區政府可否下決心回應社會進步,在申請審批程序、審批基本准則、醫患溝通和上訴機制等方面作出體制改進?
三、 為了更好實現依法對個案進行專業審議,確保公帑合理運用的原則,特區政府在處理送外診治體制改進方面,可否設立具公信力的專業體制,接受處理上訴,並肛定期覆檢及說明送外診治個案的成效,以確保公帑合理運用?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81/99/M號法令
第四十條
(送外診治委員會)
一、送外診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有權限依法對需送往外地接受衛生護理並由澳門負責費用之病況,作出審查或確認。
二、委員會由綜合醫院院長及兩名由澳門衛生司司長指定之屬醫院醫生職程之醫生組成,並由綜合醫院院長出任主席。
三、委員會主席得將其權限授予一名經其建議並由澳門衛生司司長指定之屬醫院醫生職程之醫生。
四、委員會之會議係應病人之主治醫生之要求,在主席指定之日期及時間舉行;決議在最少有兩名成員出席會議時作出方為有效。
五、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多數票,如僅有兩名成員出席會議,則取決於一致票;決議須記錄於呈交委員會審議之卷宗內。
六、委員會之決議及對反對票之解釋性聲明均須有依據。
七、委員會之決議依據病人之病歷資料及其主治醫生之報告作出,委員會得決定進行任何補充檢查。
八、委員會之決議獲澳門衛生司司長確認後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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