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當豪宅房奴 公屋保上流機會
民主昌促確保中長期公屋供應
設合理機制免礙社會向上流動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書面質詢
據特區政府房屋局近期對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透露,現時社會房屋租戶當中,百分之五點五一家庭收入超出收入上限但未超出一倍,另超出一倍者佔百分之零點二八,而政府考慮到如對超出收入上限戶立即執行終止合同會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為體現社會上流動力,鄰埠採取綠白表分途措施,鼓勵公屋戶轉為居屋戶。在澳葡時代,政府容許努力改善經濟收入的原社屋貧困戶購入其原租住的房屋單位,變成經屋戶,體現社會上流動力。可是,政府現時不容許努力改善經濟收入的原社屋貧困戶購入其原租住的房屋單位,而政府過去在公屋供應層面不負責任,供應量不足(甚至一度停建公共房屋),令社會房屋戶轉向經濟房屋戶的上流銜接機制失效,又造成社屋被富戶佔用的表象。在在沒有經屋銜接機制的情況下,如強行對超出收入上限戶立即執行終止合同,將導致住社屋家庭設法防止超出收入界限,令有能力上進的人喪失向上流動的意志,又確實對社會有負面影響。
事實上,現時社屋輪候戶在輪候過程中,亦往往因家庭收入有小量增長而被剔除於輪候名單之外,令輪候家准提心吊膽,亦同樣導致相關家庭設法防止超出收入界限,令有能力上進的人喪失向上流動的意志。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下定決心收回閒置土地興建經屋,配合填海新城整體仕宅用地作公共房屋土地資源,是否應已足夠確保中長期有足夠社屋與經屋供應,從而可在此基礎上實行體現社會上流動力的公共房屋政策??
二、 作為具體的體現社會上流動力的措施,特區政府會否考慮容許努力改善經濟收入的原社屋貧困戶購入其原租住的房屋單位,或者考慮短期內盡快恢復經濟房屋計分輪候制度,方便有條件的社屋戶通過計分輪候取得經屋,騰出社屋單位給貧困家庭?
三、 針對社屋輪候戶恐懼收入增長的問題,特區政府在公共房屋政策上,可否透過短期內盡快恢復經濟房屋計分輪候制度,並相龐設置讓收入增長的社屋輪候戶轉而輪候經濟房屋的機制,推動社會上流?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