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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促公開審議節制公共財政開支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公共工程延誤、超支屢見不鮮,而涉及長期財政負擔公共部門實或實體設置,以及部門擴編,亦不斷悄悄進行。多年來,本人一再促請特區政府制定按基本法規定體現立法會財政監察職責的預算綱要法,設置透過為公共利益進行公開辯論的機制加強公共財政的監察和透明度。現在,政府聲稱在籌備中的預算綱要法正處於在新舊經濟財政司交接之際,而特區經濟及財政收入已有回降跡象,實需及早加強監察節制公共開支。可是,對比特區政府一些公共部或實體的編制人員開支,二零一五年的人員開支預算比二零一三年已結算的實際開支有巨幅增長,但都沒有公開的效益審議和說明。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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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已結算人員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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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預算人員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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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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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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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23,43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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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64,1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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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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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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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130,34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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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315,06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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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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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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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26,1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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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41,09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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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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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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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234,01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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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P408,16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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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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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在籌備制定預算執行綱要法的工作中,設置法定機制把重大公共工程的立項決策(包括整預算及完工期),基於公共利益,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在尚未建立法定機制之前,可否基於加強與立法會的溝通及配合,主動將跨年度整體估算開支四千萬元以上的新的重大公共工程立項提交立法會作公開審議辯論?
二、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在籌備制定預算執行綱要法的工作中,設置法定機制把涉及長期財政開支的新公共部門或實體設置決策,基於公共利益,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在尚未建立法定機制之前,可否基於加強與立法會的溝通及配合,主動將新公共部門或實體設置提交立法會作公開審議辯論?
三、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在籌備制定預算執行綱要法的工作中,設置法定機制把涉及長期財政開支的公共部門擴編決策,基於公共利益,提交立法會審議辯論?在尚未建立法定機制之前,可否基於加強與立法會的溝通及配合,主動將涉及長期財政開支的公共部門擴編提交立法會作公開審議辯論?
民主昌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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