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昌質疑突撤城規會秘書處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面質詢
甲午歲末年廿九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突發出新聞稿聲稱為「精兵簡政」而以在長官簽署後翌日生效之行政法規撤去城市規劃委員會具獨立地位的秘書處,相關工作將由工務局直接統管。這次異動事前並沒有公開諮詢諮詢,沒有在城規會諮詢,也未有按慣例召開記者會交代詳情,引起輿論質疑是否刻意削弱城規會的獨立性和監察能力。
澳門特區政府有十多個諮詢委員會都有設置秘書處,其中文化產業委員會的秘書處與城規會的秘書處同期設立,其餘文化遺產委員會、旅遊發展委員會、人才發展委員會、科技委員會、醫務委員會、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等等的秘書處更已運作多時,偏要選擇城規會的秘書處進行「精兵簡政」至今未見合理解釋。有澳門居民向立法會議員質疑當局並非進行行政改革,而是鑑於城規會成員獲秘書處提供較完整資料,以致能夠對官員的設想有效提出疑問,招致長官顧忌,急於斬草除根。其後行政長官簡短回答公眾傳媒查詢時,更透露對於十多個諮詢委員會現行的秘書處是否須被「精兵簡政」,尚有待行政法務司研究,未有時間表。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突然要撤去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秘書處,是否確實不是針對十多個諮詢委員會現行的秘書處早有研究籌備的「精兵簡政」行政改革,而只是一項突然緊急採取的措施?
二、 在依法施政層面,沒有在城市規劃委員會進行諮詢便突然要修改作為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的第3/2014號行政法規撤去城市規劃委員會,是否直接抵觸了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2)項,城市規劃委員會作為政府的諮詢機構,其職權包括「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及規章草案」的規定?同時,以在長官簽署後翌日生效之行政法規撤去城市規劃委員會,是否令既有行政法規條文在未經刊登政府公報予以修改之前便遭強行修改?
三、 倘若突然要撤去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秘書處是一項突然緊急採取的措施,特區政府可否清晰說明,剛運作不久的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秘書處究竟有什麼客觀現象,導致特區政府在未針對十多個諮詢委員會現行秘書處研究行政改革之前,急於先行撤去?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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