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昌促勿濫稱機密公開保安拒入境人數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面質詢
鑑於不少外地學者、立法議員、宗教人士、新聞工作者乃至法學院院長,均曾被當局以《內部保安綱要法》第三章第17條第四款的「阻止對依法被視為不受歡迎或對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的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將其驅逐出境」為由被拒入境,而去年底甚至一歲小童也因此被拒入境,執法準則屢受外界批評和質疑,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日提出索取資料。由於個別拒絕入境的判決不排除涉及國家機密,本人在索取資料文件中也明文提出請在不抵觸個人資料保護及國家機密的基礎上提供資料。可是,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遵行政長官指示於三月四日提供的資料,卻連依上述法律條款被拒入境的人數也因保密原因不便提供數據。本人認為當局官員當時可能過度敏感,濫用了保密原因,破壞了施政透明原則。
為此,本人跟進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當局以《內部保安綱要法》第三章第17條第四款的規定拒人入境的每一宗個案是否均布妥警檔案紀錄,因而可亳無困難統計出個案的數量?
二、 在不抵觸個人資料保護及國家機密的基礎上,特區政府現在可否提供2014年整年,外地人士因干犯《內部保安綱要法》被拒入境的總數,以及在這總數當中有關人士確曾抵觸刑法者的人數?
三、 在不抵觸個人資料保護及國家機密的基礎上,特區政府現在可否提供2014年12月下半月,外地人士因干犯《內部保安綱要法》被拒入境的總數,以及在這總數當中有關人士確曾抵觸刑法者的人數?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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