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國昌區錦新促法國局履行承諾
拿出研究成果諮詢立法防治非禮
並提供構思草案作參考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朱琳琳司長台鑒:
澳門特區針對「非禮」行為立法懲治工作一再拖延之下,特區政府終承諾在今年下半年公開諮詢立法,但至今未見實行。議員與民間團體一再催促,更有民間團體為此舉進行公開諮詢研究。我們作為立法議員,初步構思了透過增補刑法典條文堵塞漏洞的法案文本芻稿,重點在於把俗稱非禮的猥褻侵犯行為定為經告訴須予檢控的刑罪,茲提供特區政府參考,期望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把過去聲稱已聯繫警方執法部門及比較中、葡、台、港相關法律籌備非禮罪刑事立法工作的研究的成果拿出來,主動聯繫吸收對於已有研究的民間團體意見,參考我們的建議,立即推出官方方案實行公開諮詢,以便及早完成較全面的立法工作。
必須指出,鑑於針對「非禮」行為當中屬「侮辱」罪範圍須受害人自訴因而保障不足,多位立法議員均曾公開提示應盡快修改刑法適當處理。我們去年提出書面質詢。當時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回覆稱已聯繫警方執法部門及比較中、葡、台、港相關法律,籌備非禮罪的刑事立法工作,並於二零一五年進行公開諮詢。可是,踏入二零一五之後未有進展,我們一再跟進質詢,法律改革及國際事務局表示計劃於今年下半年公開諮詢。現在我們提供初步構思,拋磚引玉,懇請政府拿出研究成果,積極聯繫吸收各方建議,立即實行。即頌
台安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區錦新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打擊猥褻侵犯罪法案芻稿
附件:打擊猥褻侵犯罪法案芻稿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15號法律(草案)
打擊猥褻侵犯罪法
第一條
增加《刑法典》的條文
在經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且經第6/2001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11/2009號法律及第17/2009號法律修改的《刑法典》內,增加第一百五十三-A條,內容如下:
“第一百六十-A條
(猥褻侵犯)
一、 作出以下行為者,處最高二年徒刑:
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又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私處。
二、如屬下列情況,第一條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a)行為人係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被害人收養之人或收養被害人之人;或
b)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或
c)交託予行為人教育或扶助之十四歲至十六歲之未成年人;或
d) 交託予行為人教育或扶助之十六歲至十八歲之未成年人,且行為人係濫用其執行之職務或擔任之職位者;或
e) 被害人未滿十四歲。
三、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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