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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促建社屋經屋制度銜接
保基層家庭上流本土人口傳承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探討處置社會房屋「富戶」的方法,著重要將超出社會房屋申請收入上限一倍的社屋住戶限期逼遷的措施,取向顯然不對頭。事實上,入住社會房屋而沒有經濟增值能力的基層家庭,可能須在社會房屋終老,而入住社會房屋而有經濟增值能力的基層家庭,在澳門特區經濟發展過程中,家庭收入逐漸超過申請社屋收入上限,本是正常現象。公共房屋政策應當配合基層家庭向上流動和本土人口傳承,而不是倒行逆施,產生抑制基層家庭向上流動,甚至促使有能力上流家庭離棄本土的負面作用。在地產霸權奴役房奴的世代,合理的公共房屋政策應當是確保經屋社屋供應量,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都實行計分輪候,讓有能力上流的社屋基層家庭,轉進經屋,而不是一刀切逼遷。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入住社會房屋而有經濟增值能力的基層家庭,在澳門特區經濟發展過程中,家庭收入逐漸超過申請社屋收入上限,本是正常現象,而公共房屋政策應當配合基層家庭向上流動和本土人口傳承,而不是倒行逆施,產生抑制基層家庭向上流動,基至促使有能力上流家庭離棄本土的負面作用?
二、 特區政府要著重將超出社會房屋申請收入上限一倍的社屋住戶限期逼遷的措施,有否注視措施的直接負面效果,包括逼使被面臨逼遷而又既無機會轉進經濟房屋又沒有能力在本地置業的家庭陷於極度矛盾,致被迫以家庭成員主動尋求降職、減薪、離職甚或脫離家團的方法迴避逼遷,產生抑制基層家庭上流的負面作用,以及將迫使被逼遷而沒有能力在本地置業的家庭在澳門特區之外尋求居所,離開本土?
三、 回歸合理的公共房屋政策,特區政府是否應當確保經屋社屋供應量,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都實行計分輪候,讓有能力上流的社屋家庭(特別是超出社會房屋申請收入上限一倍而未達經濟房屋申請收入上限者)以及其他有能力透過經屋置業上流的本土基層家庭,都能夠及時輪候分配經濟房屋,實現本土傳承?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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