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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要求交代設市政機構進展
促公開諮詢建立分區直選市政議會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面質詢
今年五月,特區政府行政暨公職局遵行政長官指示函覆本人的書面質詢,聲言「有關市政機構的設立,特區政府正開展有關研究,並適時向社會各界諮詢,在凝聚共識的前提下,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可是,直到今年八月,立法會審議政府提交的修改民政總署章程法案時,行政法務司完全交代不出籌設市政機構的研究進展,提供不出任何資料,甚至表明未能考慮將來市政機構與民政總署職能的銜接關係!
特區政府設置大量諮詢組織,又制定了政策諮詢指引,但諮詢效果差強人意。究其原因,各諮詢組織成員純來自委任,這些成員獲得續任與否,主要視乎其跟相關官員的關係。反之,倘屬民選成員,因須向選民負責而非依賴與官員建立的和諧關係,所以其所提供之意見,當更能切實反映民意,更有效監督直接關係民生的施政工作。籌設市政機構,不應再拖下去。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研究設立市政機構究竟由哪個部門負責?可否在今年內拿出研究成果,就設立市政機構進行公開諮詢?
二、 同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據此設立在各區有民選參與的區議會,並且已決定消除當中的官委議席,邁向全面直選區議會,有效反映各區民意。澳門特區是否應與時俱進,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下決心籌備依法建立全面由分區民選產生的市政議會,以便有效吸納各區民意,監督改善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服務等市政工作?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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