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昌促定土地範圍轉售限制
確立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三年委託學術機構研究澳人澳地政策,但學術機構只能一般性地分析澳人澳地政策的利弊,嘗試提出各種澳人澳地房屋制度的類型(經濟房屋升級模式、助居民自置居所模式、港人港地模式),亦只能指出在沒有確定土地供應之下推出的新房屋制度不能保證價廉物美。現在特區政府是否承認,過去委託學術機構研究澳人澳地政策,由於當時沒有條件具體結合整個填海新城規劃來進行研究,以致學術機構只能一般性地分析澳人澳地政策的利弊,未能具體結合填海新城的現實來研究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鑑於過去延誤多年的新城填海現在已正加緊進行,填海新城城市規劃正在研製,作為房屋發展長效機制的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實有必要及早落實。特區政府現在已經必要就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定義問題、土地供應、購買和轉售限制、法律配套等方面作出決定。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在現時未批出任何土地,不會影響任何既有業權的情況下,及早確定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土地供應,明確包括整個面積七百三十公頃填海新城的住宅地,藉以在不抵觸既有業權權益的情況下建立法制,確保填海新城五萬四千個住宅單位作為澳人置業安居改善生活環境的長效機制?
二、 在澳人澳地涵括包容的房屋類型方面,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在填海新城五萬四千個住宅單位用地當中確定至少有二萬八千個住宅單位用地保留用於興建社會房屋與經濟房屋的基礎上,涵蓋包容所有由政府提供給居民居住的房屋(社會房屋、長耆宜居屋苑臨時房屋中心、中轉屋、公職人員宿舍等等),由政府配售予居民的房屋(經濟房屋、置安居、先租後買居所等等),經政府配售予居民而經指定期限後依法轉讓流入市場的房屋,以及其餘在填海新城內由發展商提供的私樓房屋,以便特區政府充分配合澳門居民的需要安排住宅地逐步分類開發?
三、 在澳人澳地的購買及轉售限制定義方面,為確保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更好發揮讓澳人有公平置業改善生活環境,避免囤積投機(包括本地人的囤積投機),特區政府是否同意設定較嚴謹的條件,規定填海新城住宅單位交易,全都限定只准由手上不超過一個住宅單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購置?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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