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促正視年長物業管理員陸續被解僱問題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書面質詢
今年澳門特區已開始在物業管理的清潔與保安範疇實行最低工資,但政府終於沒有採納在推行最低工資初期調動低薪補貼資源建針對相關範疇原領取低薪補貼之本地僱員建立緩衝機制的建議。不設緩衝機制的實踐效果,一方面是加劇了個別大廈增加管理費的矛盾,另一方面是開始剝奪年長本地僱員的工作機會。
近日陸續有澳門居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在物業管理保安範疇的資深年長本地僱員收到一份低水平的解僱補償而失去工作與尊嚴。個別被解僱者在職位被外勞取代之後嘗試主動去求取本身熟悉的工作職位,發覺再不會被聘用,而至於再就業培訓也找不到具體出路。
有當事人解釋,過去幾年自政府發放低薪補貼以來,低薪人員工資被一直留在極低水平,原因是在這段期間低薪人員工資調不調整,都是得到政府指定低薪補貼水平的收入,因而勞資雙方都失去了調薪的動力。一旦推行最低工資而不配備緩衝機制,當資方「當機立斷」實行無理解僱,便只須按兩三千配的月薪的低水平計算支付解僱補償,造成資深年長本地僱員收到一份低水平的解僱補償而失去工作。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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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在物業管理的清潔與保安範疇實行最低工資而不配備緩衝機制,已導致在物業管理保安範疇的資深年長本地僱員收到一份低水平的解僱補償而被解僱,特區政府究竟有何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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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年長本地僱員收到一份低水平的解僱補償而職位被外勞取代,這情況有否抵觸就業政策保障本地人就業機會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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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於不幸已被解僱後仍主動去求取工作機會的物業管理保安範疇資深年長本地人員,特區政府在再就業培訓或積極人生輔助計劃方面有什麼針對性安排?
民主昌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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