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既定
吳國昌促即收涉貪地建萬五經濟房屋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一誠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書面質詢
公平公開公正處理收回土地以及積極增建公共房屋乃公眾關注的當前施政要務。儘管在收回閒置地、涉貪地時往往引來司法訴訟,這在尊重司法獨立確保公平的原則下無可厚非,但市民期望政府積極用心為民,在跟進收回土地等待完成司法程序期間,仍應同時積極研定規劃發展土地建公屋的方案,以免浪費時間。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特區政府房屋局遵行政長官指示回答本人書面質詢關於下決心在鄰近氹仔年龍馬路和雞頸馬路之土地的後續法律程序有所進展後即規劃興建經濟房屋提供不少於一萬五千個單位的問題時,聲稱「由於鄰近氹仔年龍馬路和雞頸馬路之土地批給已宣告失效,目前相關土地仍有法律程序需要處理,當局會繼續跟進情況,待有關法律程序有卿進展後,盡快處理後續程序及安排具體的規劃工作。對於已宣告失效的土地,政府將會按照其具體位置、土地面積和形狀,配合周邊環境、交通、社區生活配套、公共房屋政策以及本澳的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研究其最終的發展用途。同時,將優先考意興建公共房屋。」
今年一月二十五日,終審法院已裁定駁回有關上述土地的非常上訴,但特區政府尚未競明相關土地建公共房屋的計劃。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
對於鄰近氹仔年龍馬路和雞頸馬路之土地,特區政府按照其具體位置、土地面積和形狀,配合周邊環境、交通、社區生活配套、公共房屋政策以及本澳的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現在可否決定全面開發興建經濟房屋?
-
特區政府有否下決心在鄰近氹仔年龍馬路和雞頸馬路之土地上立即規劃興建經濟房屋,提供不少於一萬五千個單位?
-
倘在過去等待司法程序的同時已積極研定規劃發展土地建公屋的方案以免浪費時間,則現在可否說明相關興建計劃及經屋申請分配的時間表?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