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心守護路環
依法阻止任何損害澳門的發展計劃
過去,由於城市規劃法的缺位,成為貪腐的其中一個主要來源。當沒有明確城市規劃的規範下,除了少數幾個地段受局部城規限制外,其他處處都是沒有規劃限制的「白區」。凡「白區」,除了受制於航空條例外,幾乎不受限制。意味�茼b這些所謂「白區」之內的任何發展項目,其高度只要不妨礙飛機飛行均屬可行。在澳門市區內,還受街道準線圖所限,離開了市區,只要技術上可行,幾乎是要多高都可以。於是,這就只能靠行政當局的把關。
可是,由於這�堹A及巨大的經濟利益(一幅土地本來建十層高的,若獲批准增建到五十層。這從十層到五十層,其利益當然是巨大的),再加上商人政府先天與商界有密不可分的人際糾結和利益關係,其批准的決定,往往匪疑所思。近日最矚目的路環田畔街側一幅面積五萬多平方米的土地,正是典型的例子。
可是,由於這�堹A及巨大的經濟利益(一幅土地本來建十層高的,若獲批准增建到五十層。這從十層到五十層,其利益當然是巨大的),再加上商人政府先天與商界有密不可分的人際糾結和利益關係,其批准的決定,往往匪疑所思。近日最矚目的路環田畔街側一幅面積五萬多平方米的土地,正是典型的例子。
在沒有城規法下,這個改變僅憑官員意志像變戲法般說變就變,甚至批准改變竟連政府公報也不用刊登,令公眾完全被蒙在鼓�堙C而二零一四年城規法生效之後,任何影響到城市景觀或規劃的建築計劃,畢竟都必須按照城規法的規定經審批方能調整。這應當說是堵塞貪腐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制度建設。那種說變就變的現象應當可以完全扭轉。可是,漏網之魚總是會有的。在政府當年全力配合下,路環這幅土地就能及時搶在城規法生效之前獲發出可建百米高樓的街道準線圖(最大許可高度為海拔一百米,最大許可淨地積比率為八倍),又在街道準線圖有效期內以異乎尋常的高速,甚至環評報告亦未獲通過的情況下,便對其建築計劃作出首次有條件核准,讓其建百米高樓的計劃「安全抵壘」。這明顯是一次官商高度配合的完美「表演」。
樣一個生態盎然的路環綠化保護區表示欣賞,並明確指示「路環應按照生態保護區的規劃發展建設。」可見,只在澳門短暫停留的國家領導人亦對此充滿綠色生態的小島有良好印象。而任何以澳門為家的澳門人,理應珍惜澳門這個「市肺」,這片最後的綠土,絕不應容忍肆意放高、破壞山體和損害綠化的行為。
我們認為,當局在規避了城規法而發出容許建百米高樓的街道準線圖及核准其首次建築計劃,是不能接受的。特首和澳門政府雖非民選,但原則上還是該向澳門人負責,特別要為下一代保留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負責。況且,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是中央交託澳門人的任務,也是澳門未來的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出路之一,若連一個像路環那樣的綠色空間,一個稍具休元素的青山環境,也悉數破壞,都要將之變成百米高樓,這個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就只成一句永遠不能實現的口號。所以,我們認為,特區政府必須臨崖勒馬,不要繼續配合任何商人破壞澳門的綠化、山體和景觀,破壞澳門已經不多的休閑元素。
應當指出,街道準線圖只是一個最大的容量,不應意味�茼b規定容量範圍內任何建設便可暢通無阻。況且,對此大面積損害山體的項目,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第38條,若地段「明顯影響財產、歷史、文化或環境價值的建築工作」,當局可否決其工程准照的申請。此外,由於地段涉及大面積山體,其距離受《文遺法》保護的「路環海拔80米處」只有50米距離,一旦動工會嚴重影響路環整體生態價值。政府也可根據此一規定啟動文遺法的相關機制,阻止地段的發展。
問題是,這就過得了關嗎?當局對破壞環境綠化的配合,法律上即使無可挑剔,但合情和合理嗎?澳門的綠化、已經近乎稀有的山體,就應該因為少數商人的利益而放任破壞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