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款者可退回印花稅;仍要樓者,當政府勝訴,重新競投時訂定特別條件滿足已購樓花人士訴求……。質詢問題及政府覆函全文如後:
書面質詢問題
一、 作為在依法宣告臨時批租失效收回土地而須保障無辜的樓花小業主的措施,是否包括不同層面的保障,既有針對堅持期望完成交易最終取得預購樓宇單位者的保障,也有針對期望及早撤消交易取回血汗錢者的保障?其中針對期望撤消交易取回血汗錢者的保障,是否就正如行政法務司司長所透露,當樓花小業主對不能履約的發展商自行依法提出退回預付樓款及退回雙倍訂金之餘,可要求政府退回已繳納的印花稅?
二、 作為在依法宣告臨時批租失效收回土地而須保障無辜的樓花小業主的措施,針對堅持期望完成交易最終取得預購樓宇單位者的保障,特區政府可否主動設定具體條件,在重新開標承建當中規定維持原有建築規劃提供原定樓宇單位,並規定承建者負責依既有樓花合約完成交易?
三、 作為在依法宣告臨時批租失效收回土地而須保障無辜的樓花小業主的措施,是否須重視時間因素,減少延誤,包括在沒有司法訴訟糾纏的情況下盡快重新開標續建,以及在暫時需面對司法訴訟的情況下仍積極在技術層面籌備,以便爭取在結束訴訟後立即重新開標續建不再拖延?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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