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政治角力 認清新土地法
捍衛澳門公共利益
吳國昌
本人曾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廿四日提出書面質詢指出,據澳門特區政府地籍資訊網公示資料,南灣湖C區及D區有十多個地段均列明土地發展利用期由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計七十二個月,即至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為止,到二零一六年七月底更將抵觸廿五年土地租賃期限。這十三個地段原定應在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土地發展利用期滿之前總共應建造的十多萬平方米住宅、一千多平方米商業場所、十五萬多平方米酒店場所及四萬多平方米停車場,過期逾十年連一方米都沒有!特區政府於今年一月二十日書面回覆,承諾土地租賃期屆滿收回。
在南灣湖CD區十多幅長期閒置地即將於七月底進入廿五年租賃期滿面臨批給失效之際,權貴掀起的政治角力已趨於留白熱化。澳門居民有必要齊來關心,捍衛本土公共利益。為減少誤解,有必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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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二零一三年制定的新土地法,抑或是原有土地法,都同樣土地租賃期廿五年屆滿仍未依約完成發展的土地批給必然失效,必須收回。新土地法沒有改變規則讓政府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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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確實從公共利益之定義、免競投批地程序的公開及免競投批地面積限制方面,一定程度防範了過去由特首在黑箱作業之下免公開競投濫批土地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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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土地法規範下,不能在黑箱作業之下免公開競投把這種到期失效收回的土地重新濫批給原發展商,正是維護土地公共利益。事實上,原有土地法都沒有規定要把到期失效收回的土地重新濫批給原發展商,政府亦沒有公開政策承諾把到期失效收回的土地重新濫批給原發展商。倘若有資料證實政府官員私下承諾把到期失效收回的土地重新濫批給原發展商,相關資料應提交廉政公署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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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設立機制評議拖延批地發展的責任問題,應當集中針對超過發展利用期而未完成發展的情況,藉以及時清理閒置地或發展障礙。土地租賃期廿五年屆滿仍未依約完成發展,依法必然失效,必須收回,而裁決補儐償爭議,已沒有比法院更適當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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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商倘認為批地發展計劃被政府無理拖延蒙受損失,無疑有於諸法院求補償的權利。個別發展商不喜歡主動訴諸法院,亦有其自由權利。可是,政府有責任依法施政,捍衛公共利益。否則,新土地法對黑箱作業免開投濫批地設下的堤防便會崩潰,數以百億計的公共利益會隨時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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