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國昌質疑澳基會內部規章第一條
刻意收窄利益迴避者範圍
縱容圍內撥款自肥不息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人民幣一億元事件引起公眾質疑。儘管澳門基金會與特區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已分別緊急發出說明,但揭示疑問更多。澳門基金會緊急發出的說明指出這次資助已分別經澳門基金會的行政委員會審查並由澳門基金會的信託委員會審定(這兩個澳門基金會內的合議機關理應都要遵守利益迴避規定)。特區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緊急發出的說明,卻強調身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主席的行政長官本人雖然是獲得人民幣一億元資助的暨南大學的副董事長,但聲稱不存在利益輸送。本人於今年五月提出書面質詢,澳門基金會於今年七月回覆,聲稱由於行政長官本人對外不具體代表該大學的資格且未獲該大學授權代表該大學向澳門基金會申請資助,所以沒有出現利益衝突必須迴避情況!一般市民對這樣子的解釋,實難理解!
本人透過立法會索取資料,根據政府提供的 「澳門基金會各合議機關適用迴避制度之內部規章」 (見附件),規章的第一條原來已刻意把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因利益迴避不得參與行政程序的相關具體定義內涵收窄,特別指定澳門基金會作出決議所涉實體的機關據位人當中只有按章程有對外代表該實體的資格或獲該實體授權代表該實體向澳門基金會申請資助者,才算是必須作利益迴避者!
「澳門基金會各合議機關適用迴避制度之內部規章」不屬於任何行政法規或批示的內容,對公眾完全是黑箱作業。本人認為,專門處理大量公帑資助撥款的公共機關竟然刻意制定內部規章收窄利益迴避的範圍,實不適當。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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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資助暨南大學人民幣一億元事件的審批過程中,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成員內身兼受資助機構機關據位人身份的成員(包括行政長官本人)都可以按照這份刻意收窄利益迴避的範圍內部規章而無須履行利益迴避,然則坐擁龐大公共資源的澳門基金會內的合議機關據位者,縱使兼具本地各大社團或機構領導層的身份,只要不是按章程有對外代表該實體的資格或獲該實體授權代表該實體向澳門基金會申請資助者,是否就不須作利益迴避,一直坐在澳門基金會內年年為其參與的社團或機構撥款資助?如此運作,豈不是積極參與自肥不息,完全陷入黑箱作業利益輸送的魔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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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基金會二零一五年獲分配公帑逾三十七億,今年預算分配公帑亦逾三十二億。特區政府是否同意,經常處理大量公帑資助的公共機關,理應比其他公共機關更嚴謹履行利益迴避,以彰公平公信,而透過內部規章,實質上是倒行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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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是否應立即喊停這種不合理運作,立即從制度上嚴謹改進其利益迴避制度,向澳門居民交代?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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