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國昌口頭質詢要求官員公開答辯
交代規管高官間介紹推薦親友行為及高官問責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a)項、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提出要求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一誠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澳門特區成立以來,高級官員運用權力和關係安排親友獲得各種公職的情況嚴重。利益輸送、利益交換、裙帶關係等情況加重了澳門公共行政敗壞的趨勢,對澳門的發展造成深遠的傷害。對這些情況,前線公職人員和市民耳聞目睹,只是基於權力和信息的不對等,無從阻止也無從舉證。
據公眾傳媒報導,前檢察長何超明在終審法院作供時聲稱:「過往曾收到過不少電話及求職信『介紹』親戚進入檢察院,亦有不少司局級官員的親屬都在檢察院工作,『真係要講?兩位陳司長(意指行政法務司前司長陳麗敏及現任司長陳海帆)都打過電話俾我。』」又據葡文句號報2016年12月14日報導,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回覆該報查詢時承認陳海帆於2008年(時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曾致電當時的檢察長何超明,「推薦」一名親屬到檢察院任職,其後該親屬確獲聘用。
公職開考本應遵守法例訂定的一系列程序,而負責有關程序的公職人員如遇親屬參與須依法迴避,但現在公眾質疑此種高級官員之間的「介紹」或「推薦」,是否有法可依,又或是否違法。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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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如何規範高級官員之間「介紹」或「推薦」親友的行為,以確保行政程序法典所訂定的合法性原則、保護居民權益原則、平等原則、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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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如何規範高級官員向其下屬的招聘甄選委員會成員作出涉及個別投考人的「建議」的行為,以及各部門的不平常招聘程序,包括不經開考的招聘、不經開考而將較低職程的人員轉入較高職程、在職程內以超乎常人的速度垂直晉升、不尋常地委任為主管或領導並迅速提升等,以確保公正及無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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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有否就此對高官(包括行政法務主要官員)問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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