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國昌促特首啟動修法
補立法會選舉法律中葡文本分歧
書面質詢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對於有選民涉重複參與提名的行為採取了跟歷屆選管會不同的處理方式,表明要進一步追究處罰。處理方式的突然改變,引來了官員弄權擾民的質疑。經過針對性對比法律文本,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的中葡文文本確實存在差異,而現屆選管會表明要以葡文本為準。究竟應該以中文本抑或以葡文本為準,又惹來另一層面的爭議。
本人認為,立法會選舉法法律中葡文本差異,是立法工作的錯失,參與立法者都不能推卸責任,但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要正本清源進行相關修法,必須由行政長官提起。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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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有否關注,由特首提案獲立法會通過然後由特首簽署生效的立法會選舉法當中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的中葡文文本確實存在差異?是否應當正本清源進行相關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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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是否承認,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要進行相關修法,必須由行政長官提起,因而法務部門理應主動籌備修法工作,把立法會選舉法當中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的中葡文本統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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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法方向方面,過去歷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針對有選民涉重複參與提名的行為所採取的處理方法,從未引起爭議,亦沒有讓重複參與提名的行為惡化,會否作為相關修法的實踐參考?倘重視陽光政府形象,政府可否及早提出修法方案公開諮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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