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昌書面質詢提具體建議
促法制層面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書面質詢
中央政府批准澳門特區的整個填海新城面積三百五十公頃,指定用於回應澳門居民的房屋需要。過去延誤多年的新城填海,現在正加緊進行。可是,行政長官八月二日來立法會回應「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竟然誤以為澳人澳地之弊是搶去公屋用地,實令人質疑是砌辭推搪避責!試問,只要恪守填海新城A區二萬八公屋土地儲備,填海新城的澳人澳地怎麼會搶走公屋用地。今年九月特區政府再回覆本人的書面質詢,終於表明對於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建議將由法務局決定政策取向。本人認為特區政府應當立即籌備在法制層面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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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填海新城的填海快將完成,理應具體結合填海土地來實行「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一旦填海新城因批地換地而存在既有業權,要實行炒賣分途的限購制度就會因為抵觸既得利益而難以推行。特區政府是否承認,必須及早在不抵觸既有業權權益的情況下預先建立法制,建立炒住分途的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住宅限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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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回應澳門居民的房屋需要是整個填海新城土地運用的一般性原則,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在法制層面不應再藉口等待填海新城各區分別制定規劃來拖延推搪,而是要及早由法務當局籌備法制方案,實現「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住宅限購制度,例如,規定填海新城住宅單位交易,全都限定只准由在填海新城內沒有住宅單位業權,而在整個特別行政區內手上不超過一個住宅單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購置,而且只准購置填海新城內一個住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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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層面,特區政府是否同意,針對整個填海新城地域內屬於第6/99/M號法律第一條(a)項所指用途的都市房地產,設定針對民法典第402條第一款所指取得物權的例外條件,規定只准由核實在在新城填海內未有住宅單位而在澳門特區內未有超過一個住宅單位的永久性居民取得一個住宅單位的物權,從而實現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炒住分途的住宅限購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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