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國昌促糾正官方文件扭曲基水的誤導後果
設定既符合「非政權性」又實行分區直選的市政機構方案
書面質詢
本人已一再指出,同是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早已根據基本法設定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實行分區直選區議會成員的制度,而近年已經完全撤銷官委區議員,由此顯見基本法所界定的非政權性,沒有絕對的排斥民選機制,而特區政府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諮詢文件內對非政權性的界定,特別明文指定非政權性就是不可能設置民選代議機制,分明是扭曲了基本法條文的定義。行政法務司司長在施政辯論中雖然表明不認為「非政權性」就不可能設民選代議機制,但沒有認真尋求既符合「非政權性」又實行分區直選的方案。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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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對於在官方諮詢文件內第14-15段{對市政機構「非政權性」的界定}竟明文指定「非政權性」就是不可能設置民選代議機制,分明扭曲基本法條文定義。行政法務司司長在施政辯論中雖然聲稱不認為「非政權性」就不可能設民選代議機制,但官方諮詢文本在整個諮詢期內都沒有糾正這段誤導行文。特區政府在總結這次諮詢成果時是否必須正視和糾正這種誤導的效果,鄭重研事設立民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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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尋求既符合「非政權性」又實行分區直選的方案方面,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即使諮詢文本方案內的市政諮詢委員會全部由分區直選產生(管理機構甚至可沿用民政署的名義而不改名為市政管理委員會),整個運作架構根本就等同香港特區現行的區議會,根本不可能抵觸非政權性的界定?特區政府可否放心沿此方向設定及落實分區直選的市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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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而言,特區政府可否開放思維,認真考慮只要確定此市政機構不可能有稅收,不可能有特區政府具體委託工作範圍外的行政權力,則即使把民選機制由諮詢委員會推進至方案中的市政管理委員會部份議席,亦只不過是體現進一步的社區民主參與而絕不涉及地方自治?特區政府可否沿此進步的方向設定及落實較高社區民主參與的分區直選非政權性市政機構?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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