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及早刪除民防法方案惡性枝節施
30/7/2018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議程前發言
在天鴿災難後檢討加強民防體制本是理所當然,但特區政府籌備民防綱要法,卻在公開諮詢中插入特設散佈謠言刑罪和規定傳媒發放政府資訊等建議,引起民意反彈。
必須指出現行刑法典本已存在針對散佈謠言的刑罪設定,例如:刑法典第二九五條針對危險訊號謠言的刑罰,刑法典二七六及二七八條針對構成交通運輸危險謠言的刑罰,以及刑法典第一七四條針對損害他人謠言的刑罰。特區政府應當透過正面的公民教育推廣這些刑法既存的罪刑設定和嚴格執法,藉以遏止危害公眾安全的謠言,而不應倉猝另制刑罪,反而產生既損害言論自由又足以導致市民在災難環境中不敢傳達涉嫌危險及避險的警示而可能引致不幸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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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鴿災難中,市民抱怨政府的是政府不能及時判斷危險情況提供避險指示,而並非傳媒不肯傳達政府的資訊。特區政府今後民防工作應當著重加強的是政府及時判斷危險情況提供避險指示的能力,而本地公營的電台電視以及公眾傳媒無須強制干擾傳媒的編採自由亦已樂意配合傳達政府有意義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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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特區政府應當剔除特設散佈謠言刑罪和規定傳媒發放政府資訊等引致民意反彈的枝節建議,及早繼續推動民防綱要法,切實加強民防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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