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圍落區宣傳民主政制方案,已經算是走過一輪。
接下來,學社正籌製民主政制方案街頭展覽,作為下一輪的推廣工作。
學社初定的展覽時地是:
8月15日
下午三時至
8月18日
下午三時 華士古公園
8月18日
下午三時至
8月21日
下午三時 黑沙環第四街休憩區
8月21日
下午三時至
8月24日
下午三時 筷子基北灣休憩區
8月24日
下午三時至
8月27日
下午三時 白鴿巢公園
8月27日
下午三時至
8月30日
下午三時 花城公園側之休憩區(科英布拉街)
8月30日
下午三時至
9月2日
下午三時 三盞燈圓形地
9月 2
日下午三時至
9月5日
下午三時 新麗華廣場 9月5日
下午三時至
9月8日
下午三時 祐漢公園
但據過去的經驗,民政總署對於新澳門學社的街頭展覽(因經常 對本地政府構成壓力),比起對付民主發長聯委會的六四展覽更嚴厲,經常找各種藉口不批准,且看今次如何……
行政長官至今還未站出來領導政制全民諮詢 ,下周五佢來立法會時,民主昌打算(已報名但不知到時輪不輪得到)當面請佢表態。
今回立法會出產箭豬女
今天法務敏來議會推介政府急就章的《法律與行政法規》法案,結果是當上箭豬,灰頭土臉。
由於曹掌門也覺得這個未問過立法會就交出來的法案好大問題,今次加埋把口協助議員當場盡情發揮,法務敏擋無可擋也。
本來嘛,民主昌是支持在這方面立法的。事實上,由二千年至現在,已經在施政辯論同書面質詢屢次直指政府濫用行政法規,必須及早對創制行政法規的範圍立法限制。
可惜,這個法案文本實在太爛了。(參看法案文本)
第一、 本來法案應該限制創制行政法規之範圍的,但法案第三條竟然敢先來規範「應由」立法會制定法律的範圍!立法會立法權限和範圍自有基本法來規範,什麼時候輪到何特首法務敏之流來建議?
第二、 這個規範「應由」立法會制定法律的範圍,不淪不類;大抵是政府近日在行政法規違法問題上,獲終審院判得一場勝仗,就立即執到寶一樣,把這次審判判詞中認為立法會立法應有的範圍搬過來立法規定──大姐啊!那只是法官在一單個案審判當中推理過程的論述,擡舉起來頂多只是一家之言而已,唉!於是議員問,點解立法會只應立法去「限制」居民的基本自由權利,而不應去促進?點解立法會只「應」立法規範基本法專章提及的「經濟」事務而不必去立法規範在基本法也專章提及的「文化和社會」事務?
第三、 法案第四條,要求立法讓政府就一系列事項以行政法規作出獨立(即無須根據專屬法律)規定,可是文本內並無禁制這些行政法規涉及「應由」立法會制定法律的範圍,即是要合法濫用行政法規!
第四、 法案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還開出一個「其他」可由行政法規獨立規定的大漏洞,變相請立法會預簽空頭支票般,預先給予「其他」範圍的行政法規立法許可!
法務敏本來已經拖埋司展辦顧問趙向陽馮瑞棠,法務局長張永春副局高舒婷,法改辦主任朱琳琳等一眾護駕,但係當法務敏想卸畀護駕答具體問題,曹掌門就話現在還不是討論具體細則的時候,當法務敏推卸將來再面對具體細則問題時,曹掌門又話呢D野現在唔講清楚唔得。於是,一眾護駕睇住主子霎吓霎吓折騰咗兩句鐘,頂完心口再頂背脊。法務敏在箭豬狀態下,反復表明心跡,非常尊重立法會,絕對不是限制立法會的權,萬事好商量,條條可以改──這樣的爛文本,應該讓它通過,然後等放完暑假再來談判睇下點修改嗎?
令人感歎的是,特首當初揀的主要行政官員,一部份是愛國愛澳資產階級家族,另三個是越級提升的技術官僚。因為越奴提拔,所以容易控制,結果,一個被棄車保帥,一個傻吓傻吓,一個霎吓霎吓,唔知好嬲定好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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