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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20 日  星期一   晴天


法院令澳門蒙羞 分類: 未分類

  港紥鐵工人示威有路行

  香港紥鐵工人要求合理工資的抗爭進入白熱化,不管日後發展如何,有一件事已足令澳門蒙羞!

  話說港紥鐵工人終擺脫工聯的指揮,堅持上街抗爭,港警方則以示威遊行途經九龍及港島核心商業區,僅廿四小時通知難以安排,決定「不予同意」。港法院立即接受處理工友的上訴,及時裁決,否定警方的阻撓,讓工友按原定路線,經過九龍及港島核心商業區,進行了示威。

  反觀澳門今年「五一」遊行,六個民間團體大早入信通知政府,卻遭警方藉口遊行經過新馬路是核心商業區而高調指使改道,配合那些專門採訪商舖問怕唔怕示威影響生意的輿論宣傳,令示威工友和六團體背上「不服從警方路線」的黑鍋(好些大社團事後甚至登啟事指為「違法」),從而部署警方刻意切割遊行隊伍,阻止遊行,解散示威。結果打出實彈傷人的大醜聞。

  誰令澳法院形同虛設?

  香港工友的示威權可上訴法院獲及時保障,澳門工友為什麼不上訴法院呢?不是工友不向法院上訴,而是法院的官僚漠視態度令澳門蒙羞。

  民主新在立法會發言引述了這個案例:

  一個民間團體(據民主昌所知是六個發起五一遊行團體之一),曾要發起一個簽名運動。民政總署指其收集簽名之地點不屬當年市政廳公佈之十個可以容許市民集會及示威的地點為由而拒絕接受其書面知會,阻止其活動之進行。為此,這個團體負責人依照第2/93/M號法律第十二條規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及後,中級法院致函該負責人,終審法院已將此上訴案移交中級法院,而中級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必須透過律師向中級法院提出有關上訴。發起活動團體之負責人基於經濟上的無力負擔,唯有申請司法援助,結果單是等候社工局發出經濟狀況證明書及獲法院批准司法援助便花了近三個月時間。法院批准其司法援助後先後派出的兩位律師,兩律師均不願與政府打官司,拒絕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上訴。結果又拖拉了好幾個月。在當事人正等候法院派出第三位律師之際,法院卻突然去函當事人表示其案件已歸檔。理由是這個上訴已無意義。當然,確實無意義,這樣一宗上訴案,按法律規定本來應當五天內作出的決定,結果是超過半年了,這宗上訴案仍羈絆在司法系統的門外,無法正式進入司法程序,這樣的上訴還有甚麼意義呢?

  按照現行的第2/93/M號法律規定,「對當局不容許或限制舉行集會或示威之決定,任何發起人得在獲知申訴所針對之決定作出之日起計八日內,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見第2/93/M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而對有關上訴,法院須在隨後五天內作出決定。在有關法律的同一條第二款中更訂明「上訴係直接提出,毌需以條文為依據擬寫,免除先交預付金及所有證據的措施而進行。」即無須透過法律代理人而僅由上訴人以普通文書直接向法院提出即可。立法者此一設計原是一個有力的人權保障措施,提供一個救助機制,確保司法權對行政權之制衡,讓市民在遭到行政侵權之時可及時透過司法仲裁來加以救助。可是,這樣的救助性質的上訴,竟超過半年也無法拿進法院。

  一個原先設計可以簡單且無須法律代理人及五天內法院即須作出決定的救助機制,卻因為司法系統刻意在「進門」處製造種種障礙,令上訴者根本無法進入上訴程序。如此司法體系還有甚麼維護公義的能力? 

 

 

 

呼籲: 岑浩輝院長 賴健雄院長

  現在法院休庭。法院院長們都要籌備在新的司法年度開始時發表講話。

  終審法院院長、中級法院院長,不要避重就輕官樣文章了。拿出誠意來,切實保障無財無勢者的示威權,不要續令澳門蒙羞了,好不好。

  今年司法年度院長講話,民主昌洗耳恭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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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燈電箱150號 於 2007-08-25 01:16 AM 發表:
澳門又一次輸九條街給香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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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Q 於 2007-08-23 01:42 AM 發表:
well, if new macao could have made a file to case study ---facts or evidences or proves, not so many Maacao law cases can stand any trial of of test for their fairness and just. any political reform would have to reform the legal and judicial sect first, dont forget, all democr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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