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是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規定立法會行使監察職權的方式
民主昌同民主新過去就東亞運大幅超支提出聽證,被立法會大會否缺,理由是害怕濫用聽證。儘管特區成立以來從未正式進行過聽證,都話係濫用!再三擾嚷,後來由審計署對東亞運超支做了審計報告,證實了大幅超支(不過何特首同吹細安仍然唔認帳)。
今年十月,民主新同民主昌又就捷運方案假諮詢問題提出要求聽證。一如意料之中,又受到千方百計的阻撓。首先,曹掌門找不出拒絕的藉口,就批示交畀法律顧問去挑剔,法律顧問報告找不出拒絕的理由,卻就由正副掌門同一二秘書開會決議,交畀吹細昌負責嘅章程委員會去分析是否接納把該聽證建議交立法會大會投票。
千方百計,阻得就阻,拖得就拖,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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