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再促設立法會逐筆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的機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特區政府運輸工務範疇內,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十分嚴重,既損害公眾利益,亦構成貪污腐化的溫床。針對貪污腐化,偵查檢控貪腐官員固是應有之義,但偵查檢控貪腐官員而不採取措施、建立制度去糾正特區政府公共工程超支不受議會監管的問題,則貪污腐化的溫床仍然存在,治標、治本都未做到。沒有高透明度監察機制廉政建設永不會成功。
立法會逐筆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是有效加強項目開支透明度,及時節制浪費,消除誤解和抑制公共工程衍生貪污腐化的財政監察制度。行政長官曾經在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聲稱,限於「一國兩制」「行政主導」的體制,不會「下放」權力讓立法會事先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這種觀點,於基本法並無根據。但是,立法會逐項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是體現立法會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絕不是由行政長官「下放」權力。相反,阻撓立法會逐項審議重大公共工程撥款,其實是阻撓立法會充分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一條所規定的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零六年底爆發歐文龍貪腐案,正暴露出行政長官長期阻撓立法會充分行使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的職權的政治後果。
一、 特區政府是否承認,過去及現存大公共工程審批存在重大漏洞,足以成為貪污腐化之溫床?
二、 特區政府至今,有否釋除過去誤以為由立法會逐筆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會抵行政主導之疑慮?
三、 現在行政長官是否同意,應設立由立法會逐筆審議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撥款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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