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可是,在澳門的絕大部份中國公民,就恍似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一般,偏偏沒有權去選代表我們參與國家建制的人大代表!
因此,民主昌同民主新發表聲明:
冀早日落實澳門中國公民參與選出人大代表的權利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即將召開,我們樂意參與。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凡年滿十八歲的公民都有選舉和被選舉權,而現時全國內地的人民都有權參與選出人民代表,但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澳門的中國公民卻特別地無法行使憲法賦予的這一權利。我們認為,將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應及早安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公民普及直接選舉產生,而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有責任就盡早落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行使選舉權方面及早提出建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成員
民主昌、民主新
二零零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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