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統治者來說,在政治上考慮,廿七年是一個有利於緩和民憤的數字
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徒刑刑期一般最高為廿五年,在例外情況下最高得達三十年(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
縱可緩和民憤,未必可阻嚇貪腐
要阻嚇罪,須有效將犯案者都繩之於法;放過一大片,拿一個人來正法,收效有限
直接涉案的行賄要犯悉數潛逃,經辦眾多涉案項目的上下級官員全逍遙法外,這又怎麼交代呢?
況且,對貪腐施刑,對龐大的利益輸送並無追究!官商勾結如澳門者,真正圍內分利益的,何須付出具體的賄款?互相包庇縱容乃分贓的至高境界!
無論如何,由下而上的反貪腐訴求已經啟動,一時降溫亦不會停止下來
高官、行政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公開財產利益;重大工程撥款交議會審批;重大特許經營權批給交議會審議;土地資源公開規劃公開競爭.............仍有賴民意支持,逐步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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