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曹其真閣下:
按照《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條a)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茲向 閣下提交《修改
七月二十八日
第11/2003號法律》法案文本及其理由陳述,祈予接納。順頌
台安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吳國昌
區錦新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一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08號法律
(法案)
修改
七月二十八日
第11/2003號法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獨一條
修改
修改
七月二十八日
第11/2003號法律第十六條內容如下:
第十六條
取閱條件
一、 …………提交申報書的記錄專用冊和申報書的第一部分,以及由本法第一條第二款第(一)(二)(四)及(五)項所指人士提交的申報書的第二部分的取閱是自由的。
二、 …………
三、 …………
四、 …………
二零零八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八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理由陳述
第11/2003號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職位據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提交財產申報書的義務作出了規範。為加強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成員、公共行政部門領導與主管人員之財產利益透明度,體現據位者參與提倡廉政之精神,建議修訂取閱財產申報書之範圍,容許公眾自由取閱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成員、公共行政部門領導與主管人員所提交財產申報書之第二部份,即據位人之財產和收益資料,包括:(一)資產,包括不動產、工商業場所、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對船舶、飛行器或車輛擁有的權利,有價證券和金額超過公職索引表500點的銀行帳戶、現金、債權、藝術品、珠寶及其他物品;(二)從工作或職業活動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補助或退役補助及退休金或退役金;從工商業活動取得的收益;從不動產、著作權、工業產權及資金運用所取得的收益;(三)負債,指金額超過公職索引表500點的債務;(四)所兼任的有酬或可獲財產利益的職位、職務或活動;(五)如屬開始或重新開始擔任職務的情況,申報人須申報其在前兩年內曾服務的實體的識別資料。
第11/2003號申報財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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