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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25 日  星期二   晴天


追究歐文龍案眾官員行政違法 鬱悶 分類: 未分類

歐文龍案手尾長

在歐文龍案審結前,學社遞信廉署質疑為什麼多項涉案批地問題沒呈上終審法院起訴

張裕專員其後透露會繼續調查

民主昌質疑點解歐文龍案幾個涉案人物離澳逍遙

政府已向國際刑警取得經色通揖令(目前仍揖唔到)

歐文龍案揭發貪腐項目審批權原來都是上司手上

民主昌已提出高官問責的質詢(歐文龍的上司大抵會叫手下陳麗敏來耍太極)

今天,學社又向廉記遞信,追究歐案揭發的眾多官員行政違法

敬啟者:在歐文龍案審理過程中,多名官員上庭作供,當中不少是盡責回答問題,但其中也有以「唔記得」、「唔清楚」、「唔知道」為由回應法官或檢察官的詢問,令公眾對這樣能力低下、記憶力衰退的官員竟仍能身享高薪厚職而深感詫異。但更值得關注的是,其中部份是明顯涉及行政違法的問題,理應予以法律追究,以正法紀。分列如下:  

1.  有部份在庭上作供的公職人員承認,當年為遵從上司歐文龍的指示,將本來有清晰計分標準的公共工程標書分數,隨意改動,任意調高目標投標者的分數;若目標投標者的分數確實無法再調高時,也可將其他參與投標者的分數任意調低,總之就是要讓目標投標者中標,堪稱無所不用甚極。如此開標,簡直是視法律如無物。作為公職人員,完全違反了法定的公正原則,令公共行政當局無法有效體現實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七條(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公共行政當局從事活動時,應以公正及無私方式,對待所有與其產生關係者。」而作為公職人員,其行為亦完全違反了公職人員章程的相關規定。根據章程第二百七十九條(義務)第三款a)項「無私之義務,係指不因執行職務而直接或間接收取非法律賦予之金錢或其他利益,持公正無私及獨立之態度對待任何性質之私人利益及壓力,以尊重巿民間之平等。」而其任意更改分數之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因而是一項行政違法行為。事實上,同一法律 第二百八十五條亦規定,若面對明顯違法的命令或指示,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除非在預先要求以書面傳達或確認該等命令或指示後才執行,方可排除倘有之紀律責任。而有關人員僅是盲從地執行,實有失其操守,理應予以法律追究。

 

2.  有一些領導職級人員,向下屬下達明顯違法的更改分數命令,雖為傳達,但其執行違法指令,且明顯傷及法定公正原則,因而同屬行政違法,其法律責任亦不容推卸。 

3.  有部份領導職級人員在庭上供認,明確知道其下屬在評標過程中作出違法的改分行為,卻視而不見,沒有履行法律規定之應有義務,根據同一法律 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二款i)項之規定「不向有權限當局舉報在擔任職務時獲悉其下屬作出之嚴重違紀行為者」,也是嚴重瀆職行為,理應追究。

 

    對上述涉及包括眾多公職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廉政公署理應依法開展調查,對違法者嚴懲不貸。  此致 

廉政公署張裕專員 
  
                                                    新澳門學社  民主智 25/3/08 

 

 






訪客留言 (返回 newmacau 的日誌)


同行者 於 2008-03-28 09:57 PM 發表:
為何不是「舉報」?如同一個普通市民發現疑似貪污行為而前去舉報一樣,廉政公署的廣告也這樣呼籲市民的。如果是舉報的話,他們就不得不開設個案及調查。我們憑甚麼懷疑那些官員?就憑他們的說話。遞信的效果可能不及舉報吧!或者,又遞信又舉報!

為何上司指示,為了自保就可以作「犯法的事」呢?如果,上司要我「奸淫擄惊、殺人放火」,我能否以自保為理由而脫罪?而且,那些似乎不是低級的官員。如果我是那些「低級官員」,我會憑良心私下前去廉署舉報我的上司,或者向可信任的議員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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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主回覆

舉報是私下進行
遞信是公開施壓
Posted at 2008-03-28 10:29 PM   [ 編輯 ] [ 刪除 ]



學生 於 2008-03-27 08:55 PM 發表:
即使係上級歐文龍既命令
下級都目無法紀 違法
唔通當時果班下屬唔識法律?
可恥

理應受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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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dy Fan 於 2008-03-27 12:24 PM 發表:
The pressure is always on the low rank civil servants, if they don't follow their boss' instructions, they may have great trouble in their daily work, and the worst scenario is that they might even lose their jobs, if you were them, what would you do? There is no mechanism to protect their independence in the decision making process, but they have to face the charge of violating the law, do you think this is a fair practice, Mr.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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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主回覆

正義與私利的矛盾,到處都存在,持守公義當然是要付出代價的,這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價值所在;現時澳門公職體系內,實位公務員是有一定保障的,只要大部份人員肯持守起碼的公義,就不至腐敗如斯。
當然明白,在大部份人員都習慣同流合污的情況下,持守公義者便可能被趕絕,沒生存空間。監察者有責任質疑同流合污者,當然同時也不能放過上頭的大惡。
特區政府上樑不正下樑歪確是事實,因此民主昌亦直指此問題,請參閱三月十六日日誌--高官問責。
Posted at 2008-03-27 03:06 PM   [ 編輯 ]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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