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政府聯繫專業團體及人士建立專業法制
基本法第一二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可是,特區政府人力資源發展政策只顧被動地回應市場人力需求,長期忽視本地和各業專業人員的發展。人力資源辦公室職能所限,只獨沽一味輸入外勞,註定不能回應整體的人力資源需要。在政策長期失衡之下,各業專業人員的人力資源恐怕談不上發展,連維護亦有困難。關心本行專業發展的教師、社工、醫護、工程師都要被逼發聲了。本人認為特區政府除了須及早落實已聯繫教育界團體及專業人士討論多時的教師職程外,亦應及早聯繫各界別專業團體及專業人士,制定或改進各界專業人員評核與認證制度的法律草案,以負責任的態度為專業人員之專業發展及與國際接軌提供必須的協助。
為此,提出質詢如下:
1. 特區政府會否就城市建築專業人員認證制度與各專業團體展開廣泛全面的諮詢討論,並儘快訂定關於專業人員評核與認證制度的法律草案,以負責任的態度為專業人員之專業發展及與國際接軌提供必須的協助?
2. 特區政府會否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認證制度與各專業團體展開廣泛全面的諮詢討論,並儘快訂定關於專業人員之評核與認證制度(包括統一培訓、專科醫生資格認證等)的法律草案,以負責任的態度為專業人員之專業發展及與國際接軌提供必須的協助?
3. 特區政府會否就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認證制度與各專業團體展開廣泛全面的諮詢討論,並儘快訂定關於專業人員評核與認證(包括社會工作人員職程)制度的法律草案,以負責任的態度為專業人員之專業發展及與國際接軌提供必須的協助?
民主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