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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25 日  星期三   晴天


欠薪刑事化有實際必要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勞動立法   不容倒退

 

新澳門學社就勞工立法發表聲明

 

2008.6.25

 

   《勞動關係法》法案提交立法會進入立法程序提交立法會細則審議多時,但立法會小組採閉門會議方式,令審議細節缺乏透明度。正當本地和外來員工遭集體欠薪而引發社會行動,甚至產生天秤企跳事件之際,有商界立法會議員對於勞工立法卻公開表明,以為將欠薪刑事化是磨刀霍霍殺氣騰騰,又主張容許突破最基本的勞工保障下另訂協議,還以為設立長期服務金制度跟企業負責員工生老病死的“大鍋飯”混為一談。新澳門學社認為不應基於誤解,削弱勞工保障,縱容損害工友權益,終致危害社會穩定。茲發表聲明如下。

 

一、 針對無良僱主之欠薪刑事化,乃資本主義社會實踐總結所需。即以現有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經濟繁榮,但遭無良僱主欠薪的個案仍不斷發生。沒有正面回應勞工界多年來提出的、針對部份無良僱主刻意拖欠薪金的「欠薪刑事化」之訴求。對僱主拖欠僱員薪金,新法雖有罰則,但卻有自願更正不受處罰的空間。此一過程可以擾攘數月,而僱主拖欠薪酬對僱員所構成的傷害幾乎是無任何成本。鑑於涉嫌惡意欠薪事件在經濟繁榮的今天仍一再發生,且引發社會行動,甚至產生激烈行動,立法將欠薪刑事化方能真正起到遏止惡意欠薪的行為,確保勞動者合理獲得薪酬之權利。

 

二、 現行勞工法制訂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完全忽視建立資深年長員工的退休機制。資深員工退休離職即一無所有,令老員工寧願等企業解僱好獲得單方解僱補償方告老歸田,而企業僱主則苦等對方年老體弱至不能工作而自動請辭以逃避解僱補償,此種狀況於老員工,於企業,於社會都無好處。因此,建立長期服務金等退休機制已是刻不容緩。可是,新的勞工法法案卻無故抽起了過去政府諮詢期內本已吸納了的為員工建立退休機制的條文。政府解釋會設立更完備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來為僱員提供退休保障。只是,對中年以上的資深員工,臨近退休才參與新的公積金計劃,作用就有限。因此,新勞工法應重新加入「僱員因年老而退休者,有權收取長期服務金」等建立退休機制的條文。長期服務金制度在鄰埠香港早行之有效,乃資本主義社會的其中一種退休保障方式,絕不能跟企業負責員工生老病死的“大鍋飯”混為一談。

 

三、             勞資之間,雖會因為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上的變化而時而利於勞方,時而利於資方,但一個基本的事實,就是決定勞資之間的工作條件的,都是資方。而勞動者以個人力量,基本上缺乏議價能力,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因此,以勞工法設定勞動關係最低的標準,保證勞動階層的基本權益已是當今世界普遍的做法。現行《勞資關係法律制度》與審議中之《勞動關係法》,不論名稱為何,都應當是一份保證勞動關係的最低標準的法律。可是,新的法案有許多方面不是更能保證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而是停滯不前甚至存在倒退現象,更基於立法會的組成,來自商界的議員在立法會佔主導地位,因而有更趨保守的傾向。我們認為勞工法不容倒退,必須確保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本地愈來愈多具備財勢和法律專業支援的集團機構在法律專業支援下制定的各種精密合約條款,勞工立法為工友提供最基本和不可憑合約否定的勞工保障的原則,必須維持,特別是:試用期內終止合約資方不應索取任何解約賠償;超時工作依法補償不得扣減;非固定的夜間工作依法補償不得扣減;輪班工作須訂明薪津計算標準;單方解約起碼的預先通知期應嚴遵法律規定。因此,絕不應以所謂「平衡雙方利益」為藉口,削弱勞工法確保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作用。勞工立法,不容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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