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緩繳稅款令」的儲稅券
當收到就評稅作出反對或上訴時,稅務局局長可要求納稅人購買儲稅券作為繳款保證,有條件地緩繳爭議中的稅款。這些儲稅券可以按照稅務局局長所指定的任何金額發出,並只能用於繳付在爭議的評稅中所應付的稅款。
這款儲稅券,其利息亦是以單息計算。唯在有關反對或上訴獲最終裁定後,只有須付還給納稅人的本金總額部份才可獲支付利息。利息是由儲稅券發出日期起計算至有關反對或上訴獲最終裁定的日期止。在 1999 年 9 月 1 日或以後發出的「有條件緩繳稅款令 」儲稅券,是按在持券期內生效的利率並就該等利率所關乎的各段期間而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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