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貸款行銷及資產管理
[關鍵字]貸款行銷;資產保全建議
農村信用社及農村合作銀行(下稱農村信用社)作為我國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至今已經歷了50年的發展歷練,形成了獨具一格的經營方式,這與每一代信合人的努力與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支援是分不開的。票貼在市場經濟的今天,面臨中國加入WTO的新挑戰,尤其是党的十七大之後,本著科學發展、支票借款與時俱進的和諧理念,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勢在必行,加強信貸管理和資產保全工作成為農村信用社工作的核心內容。
當前農村信用社在貸款行銷中存在問題的主要成因
貸款業務是農村信用社的主打品牌,也是農村信用社在金融業競爭中的優勢,當舖基於農村信用社貸款所面臨的複雜情況,貸款行銷及資產管理工作就至關重要。面對國家經濟政策的緊縮,全國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重重,更是給農村信用社的貸款行銷及資產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壓力。而農村信用社自身在貸款業務中所存在的種種票貼問題,不僅增加了金融風險,更不利於資產保全工作的開展。從法學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下列幾種情況和原因:
首先,制度規章缺乏穩定性確定性和連續性。
在法理中對法有一個要求即法不能朝令夕改,換言之法作為調整人們行為的規範必須是穩定的,支票借款進而才能是明確的,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法具有可預見性,人們在事前就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而做到有法可依,遵紀守法。這一理論同樣適用于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工作。現在的貸款業務缺乏穩定明確的規章制度,一個規定剛剛實施,馬上又出現新的替代方案,或馬上補充了新的規定,在實施過程中不論是理解上還是執行上都帶來了困難,降低了對一個行為合規性的可預見性,所帶來的金融風險遠遠大於這些新方案所體現的靈活性。
靈活性是農村信用社在金融業競爭中一個突出的優勢,貸款一直以程式簡捷,方法靈活為業界所推崇,但是支票貼現靈活應以穩定為基礎,好比建高樓,沒有深厚的地基,萬丈高樓就難以堅固挺拔。故筆者認為農村信用社應制定一系列(各種業務)的統一的、明確的、穩定的規範,這個過程要民主審慎嚴格,一旦規範制定之後,不到萬不得以,不能隨意變動,以此為依據,開展業務。不要擔心穩定的規範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社會,我們可以隨著情況的變更制定各種補充性規定,作為穩定規范的延伸。但是信用貸款 這些補充性規定的制定也要嚴謹,不能想到一點就發佈一個規定,應具有立法者的精神,經過嚴格的思考研究,集體決定得出。這些補充性規定一旦發佈也具有穩定性,不能隨意變更。在此基礎上,我們隨機而動,應時而變的發揮靈活性,才能帶來新的生機,否則靈活僅會帶來無序,為各種管理帶來困難。
法律講求程式正義,只有程式公正了,才能保證實體正義的實現,所以任何時候不能犧牲程式上的公正。農村信用社在貸款上一個重要問題在於貸款人簽字蓋章的真實性,這是程式公正最基本的要求。由於農村信用社現在的制度過分信賴人性,將大部分權利交到少數人手裡是危險的,尤其是在不能保證個人職業道德的情況下。現實的訴訟中出現很多借款用途,簽字蓋章不真實的情況,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但是有些客戶經理不懂法,不知法,認識不到問題的嚴重性,甚至以身試法,不僅給農村信用社帶來了巨大經濟損失,也給其自身帶來了法律上的責任。要改變這種狀況,就要求進行普法教育,提高員工對於法律的認識和職業道德素質,使廣大員工知法懂法、守法遵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
法學中有一句名言:法不明文規定不為罪,法不禁止即自由。筆者認為一切有一個明確的規範在,是保證秩序的關鍵,現在的很多問題都是因為缺乏秩序所引起的,改變這個問題是改善現狀的一個重要保證。明確公開才能給貸戶以信心,輔之以廣泛的宣傳,大力的推行優質服務,必然能對行銷貸款起到積極作用。
其次,未能進行法律風險提示和履行告知義務。
做為貸款合同一方的當事人,農村信用社有進行風險提示和履行告知的義務,票貼這是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從義務之一。亞里斯多德對於法治的理解中首先要求善法治理,其次就是善法要為廣大群眾所知曉。不為人知的法律不能作為法治的標準。延伸到貸款工作中,要降低金融風險,減少訴訟中不可預見的因素,告知義務很重要。信用貸款具體來說,信用社面對的貸戶多為文化水準較低的農戶,很多人不懂法,更不用說什麼是合同,什麼是擔保,什麼是法律責任了。
在這種情況下,合作銀行應該在信貸部以公告的形式,在醒目的位置告知每位貸戶何謂合同,何謂擔保,何謂連帶擔保責任,何謂法律責任等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這樣在貸款清收或依法訴訟中就可以明確認定信用社盡到了告知的義務,貸戶不能以不知道法律規定為由,規避責任,減少了影響農村信用社勝訴的不確定因素。
再次,未能嚴格執行貸款審查制度防患於未然。
法必須被遵守實施才能實現法治,推而廣之,合作銀行的各項規範穩定之後,要得到充分的實施,才能發揮其作用。所以在貸款中,只有嚴格按照規範做事,才能降低金融風險。一個重要的體現就是貸款的“三查”制度的流於形式和表面化,當然“三查”的實施確實對於人力物力有很嚴格和充分的要求,但是如果這個方面出現問題,對於農村信用社債權必然會產生不利影響。在訴訟中很多當事人為企業的,企業在貸款過程中改制,導致董事會人員變更,對合同成立之時的董事會同意貸款或擔保的決定就會產生影響。如果“三查”及時到位,就能在其改制之初或改制之時就發現這個問題,並應靈活的通過協商,變更合同或其他方式,確認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效力。防止待此筆貸款成為不良貸款後,對方當事人以企業變更,新的董事會成員不知道擔保此事為由進行抗辯,規避法律。
因此,只有嚴格的按照程式辦事,投入程式開展所需的人力物力,防微杜漸,才能做到未雨綢繆,防止出現亡羊補牢的被動局面。
最後,未能對貸戶堅持雙贏原則盡力扶持。
保全清收工作不能局限于出現問題後解決問題,而應該把目光放在問題出現之前,預防是關鍵。要把握當今時代經濟發展的脈搏是金融業必須做到的重要方面。因此,農村信用社要時刻瞭解國家經濟政策,瞭解市場供給和需求狀況,當一個政策出現變化,開始發生連鎖反應時能夠及時的做出應對,而不是等到問題全部冒出來的時候,才想到如何解決。要真正做到同企業同呼吸共命運,才能扮演好企業的“孵化器、助推器”的角色。
同時,農村信用社在不良資產清收工作中,應該堅持以盤活為主,面對市場瞬息萬變的情況,許多企業在動盪中不知所措,因此,對那些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但是行業發展前景好的企業應該抱持寬容的態度,在不違反原則的情況下,給予一定的寬限,而是儘量選擇雙贏的方案,進行雪中送炭、放水養魚,使其回到良性的發展管道。而不能對其釜底抽薪、落井下石,對其採取斷奶甚至進行制裁的措施。面對具體問題,可以對到期、逾期貸款採取靈活方法,辦理借款延期手續或借新還舊,通過變更合同事項等方式,一方面加強信用社對於企業動態的掌控,另一方面,使企業的投資需求能及時得到滿足,並隨時觀察、關注企業運營狀況,防止資金安全方面的出現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