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
如你/你配偶(非與你分開居住)在本年度內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你可就每名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獲享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要符合申請免稅額資格,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於本年度必須:
- 通常在香港居住;
- 年齡已滿55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 至少連續6 個月與你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費用;或你/你配偶每年付出不少於$12,000的金錢用以供養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 如果受供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內全年連續與你同住而並無付出十足費用,你亦可享有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就考慮納稅人是否有資格申請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而言,「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受養人,是指該受養人必須慣常地在香港生活。在決定受養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稅務局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i)在港逗留日數; (ii)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iii)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 (iv)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v)其親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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