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界貳號
把所有的東西放在同一個籃子裡是不好的。
stillmad
暱稱: 青ゆ空
最新文章
•回家
•木薯也變毒
•社評:內地三市陷阱 開...
•出位敢死隊
•破壞樂土的賤民
文章分類
•全部 (1246)
•Meromero Park (116)
•安樂家居 (12)
•冷知識 (174)
•垃圾口水 (26)
•超渡事項 (11)
•精選人生百態 (60)
•未分類 (847)
訪客留言
最近三個月尚無任何留言
日誌訂閱
尚未訂閱任何日誌
網站連結
尚無任何連結
最近訪客
最近沒有訪客
Meromero Park
日誌統計
文章總數: 1246
留言總數: 94
今日人氣: 110
累積人氣: 37729
站內搜尋
RSS 訂閱
RSS Feed
2008 年 1 月 13 日  星期日   晴天


唉…… 鬱悶 分類: 未分類

出局者言系列之一﹕香港空談藝術自由      2008年1月13日

【明報專訊】民間電台被控以非法廣播罪名,連帶受訪者司徒華先生也被起訴,頗能暴露香港的統治本質。在二十一世紀的所謂國際大都會,要勞駕律政司夤夜申請禁令,打擊非法廣播電台,令人懷疑是否時空錯置,我們仍活在抗日戰爭、國共內戰或六七暴動時期,統治這個城市的是軍政府。以香港商業之繁榮、人口之多、品味之複雜及技術之先進,而只容許兩家持牌廣播電台(港台不需牌照)及五家電視台,而電台必須續牌經營,於是對政府必恭必敬,不敢造次,可見政府對言論控制之嚴。

廣播不屬文化政策

筆者的香港文化政策史剛好寫完,遇上這宗理應發生在戰亂時期的新聞,可謂百感交集。是的,從港英時代的文康廣播科到特區政府的民政事務局,都強調政府的文化藝術政策有三個元素﹕尊重創作自由、維護多元化及政府提供支援發展的環境。藝術表達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然而,我們的廣播政策是否符合民政局宣稱的自由政策呢?答案是典型的MCQ最後選項﹕不適用。

回歸之前,即使政治在英國人手上,但政策局的安排仍然是有紋有路的。香港的文化康體及資訊廣播,同歸一個文康廣播科管理,其制度一如英國的文康廣播署(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 and Sports, DCMS)。文康廣播科在回歸之後改稱文康廣播局,該局在一九九八年四月解散,文化康體的職能移交民政事務局;資訊廣播的職能組移交工商及科技局,二○○ 七年七月一日復移交至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全世界的政府,大多是將負責傳播文化資訊的廣播事務(電影、電視、電台)納入文化管理當局的,從英國到新加坡到中國,都是一樣,回歸之前的香港也是一樣。唯獨回歸之後,政府竟然將廣播事務從文化管理當局抽出,撥歸負責商務的政策局,將文化責任從廣播政策之中刪去,電視台發牌、電影審查、電訊頻譜劃分等,都屬於商務決定。惡名昭彰的淫審處與影視處,就躲藏在商務部門之內。如果它們仍然留在文化部門(民政局),它們必須回應質問﹕為何舞台表演如此自由(容許裸體)、民政局資助的同性戀刊物如此開放,而影視處竟然要制裁學生報情色版及電視台的同性戀信息及電影�堛澈Z語?於此,大家可以領略政府在劃分政務時的布局。曾蔭權連任之後,也順手將文物保育從文化部門踢出,歸入負責拆樓闢地的發展局之內,也是見怪不怪的彌天笑話。香港人逆來順受慣了,麻木了,連笑也笑不出來。

危危乎的藝術自由

言論自由乃一切自由之首。藝術表達的自由,是以藝術形式實現言論自由,可說是言論自由的極致。除了文學(如雜文、評論)較為意義明了之外,藝術一般較為隱晦、神秘,容許多重詮釋,若果連這種言論自由的實踐方式都受到禁制,社會就無自由可言。過去港英政府確實「賜予」香港的文化藝術界高度的表達自由,令不容於其他華人地區的文化人來港避難,這個「文化避難所」(sanctuary of culture)的策略,雖然不能長期留住人才,但也締造了香港在二十世紀五十和六十年代的文化成就。有言論自由的地區,可以發揮「文化避難所」的作用,法國、瑞士、荷蘭和二戰之後的美國,都曾成功地使用這個文化發展策略,薈集文化及學術人才。

藝術自由有消極(negative freedom)及積極(positive freedom)兩方面。消極自由是政府不得妨礙公民的自由,一般是指限制政府權力的憲法及法律;積極自由是政府有義務賦予公民若干環境與資源,實踐自由,屬於公民賦權的範疇。

民間電台一案,從裁判官的判詞可見,原來政府一直拒絕民間電台申請牌照,是違憲行為。根據《基本法》及人權法,限制公民自由的政府行為,必須要有法理依據。香港的消極的藝術表達自由,因為缺乏憲政及法律的保障,可說是政府「賜予」的,隨時可以收回。因此,民間抗爭與公民抗命,以輿論壓力及社會共識維護我們假設擁有的自由,十分重要。港英政府在軍政(戰時)及訓政(六七暴動之後)時期設立頗多管制法例,特區政府幾乎全盤繼承,若果嚴肅執行,足以扼殺藝術自由,政府應予妥善詮釋、更新或廢除。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社團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電訊條例》、《電影檢查條例》、《郵政處條例》等,都有妨礙公民自由之處。《公共娛樂場所條例》(一七二章第八條)、《公安條例》及《誹謗條例》(二十一章第六條)則因與《人權法案》抵觸而在回歸前廢除。

騙人的多元化政策

培養藝術家、藝團及藝術中介組織,鼓勵藝術多元化,促進社區文化及各類文化流派,為藝術提供專用場地、專業教育及專項經費補助,實踐公民的文化民主,屬於積極的藝術自由。從殖民地到特區政府,一直高唱多元化、多姿多彩、東西合壁之類的口號。然而,這些都是經不起考驗的騙局。

港府的「多元化」政策的騙局,一心二用。一邊是用多元化的口實,令各類藝術互相抗衡,大家都成不了主流,無法用藝術號召民眾;另一邊是不容許藝團長期駐留場地、長期演出節目,令藝團不能自養,不能挾持觀眾自重,必須聽命於康文署的資助及安排。用文化政策的術語,港府的多元化,只是用平均主義的方式,在各區複製設施和攤分節目,屬於機械式的、預設的多元化(diversity by default),而不是經策略謀劃、民意選擇及藝團經營之後形成的多元化(diversity by choice)。本地評論界長期投訴,整個政府的文化體制,由場地管理,到教育政策,到人才培訓,到資源分配,都欠缺清晰的分層政策,精細處理不同的藝術需求。例如培養精英藝術與社區藝術所需要的條件不同,前者要官署勇於判斷,集中資源給予特惠關照,後者提供起碼的場地與資金即可。但政府行的幾乎是官僚平均主義,即是各人都平分到一點資金、某段時間。舉例來說,無論是表演藝術還是視覺藝術,預約創作空間都像打游擊,不得安頓。至於可以塑造場地性格和方便藝團排演的駐場計劃,向來都是一次過的短期招標計劃,收效不大,徒有駐場之名,而無駐場之實。即使官方舉辦的重大政治慶典,也是複製商業俗套,綜合各路明星表演,欠缺新意,載歌載舞就當是多元化了。

至於一年制的評論刊物資助,一期過的藝術年鑒資助,更是本地見怪不怪的醜聞。涉及的補貼,只是一年三數十萬元。而港府每年的文化經費有近三十億元,政府的儲備金有一萬億元,今年的盈餘有一千億元。

我在政府總部呆過五年,幾十萬元的零碎錢,對於政府來說,從來不是問題。但養大一份文化評論刊物,以哲學的基本思維(radicalism)刺激青年思考,在政府看來,卻是心腹大患!幾十年前,我們確有這類報章和雜誌,孕育出一代作家、報人與電影人。這些刊物的經費補助,來自美國新聞處及台灣的僑務委員會。九七之後成長的一代,很抱歉,你們錯過了香港的自由盛世,大家要自行爭取了。

文﹕陳雲

編輯:梁詠璋
++++++++++++++++++++++++++

其實什麼都不用說。藝術空間必須建立在受眾看完之後能夠革新自己的生活的空間。如果受眾為了生存沒有什麼空間去做任何新嘗試,藝術就只是發洩情緒的一種途徑(這方面競爭者何其多)。



2008 年 1 月 12 日  星期六   晴天


二世長大了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小蛇蛇長大了,不再是蝌蚪樣的東西。 



2008 年 1 月 10 日  星期四   晴天


容祖兒GJ!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容祖兒涉違約英皇遭索償
600萬任化妝品代言人 公開稱不用粉底 2008年1月10日
 
【明報專訊】歌星容祖兒以逾600萬元酬金出任化妝品公司「Colour Zone」的內地代言人4年,被指在合約期內,她替~H2O+產品拍攝的廣告照片刊登在內地雜誌,又於上海一個環保公開活動中提議娛樂圈中人不要使用化妝品等;「Colour Zone」指容的行為嚴重影響產品的宣傳,令其蒙受損失,日前入稟高院,控告容的經理人公司英皇娛樂違約。

容祖兒經理人霍汶希向記者表示,事實上有關~H2O+廣告刊出時,容與~H2O+的合約早已完結。她坦言旗下藝人均全力配合廣告商:「大陸地方咁大,我好難控制。」

歌星陳慧琳經理人鍾珍獲悉事件,認為容在公開活動中只是支持環保,並無刻意抹黑代言產品。

原訴公司Colour Zone Commercial Offshore de Macau Limitada,由新加坡上巿公司Beauty China Holdings Ltd.持有。

入稟狀指原訴公司於05年12月為化妝品牌「CharmingLady」,找來被告公司英皇娛樂(香港)旗下藝人容祖兒任產品的內地代言人,以300萬元酬勞簽約兩年,在內地展開宣傳。至去年8月,原告與被告公司續約,另加310萬元酬金,合約有效至2010年3月。

雜誌刊登其他產品廣告照

根據入稟狀,合約訂明,若容祖兒在內地以外地方接拍化妝品和護膚類廣告,不得在發布區域內播放,否則會被視為嚴重違約,而英皇娛樂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

合約亦指容祖兒要盡力以其行為及言論,提高原告產品的形象,並要在適當的時間及地點,使用原訴公司的化妝品。

但原訴公司發現容祖兒為~H2O+的產品「控油光采精華」拍攝廣告,於內地雜誌《美容新地》2006年9月號刊登,原訴公司指出,顧客或會因而誤以為容祖兒是~H2O+的代言人。

原訴公司又指出,容祖兒去年8月23日在上海出席一項環保活動時,公開表示認同韓國一歌星組合不使用化妝品,又指化妝品含有很多化學物質又不環保;容續指她不會用粉底,更提出若娛樂圈中人停止使用化妝品,會是一件好事。

原訴公司指容身為代言人,卻如此「唱反調」,嚴重危及原告產品的銷量,並於06年10月發電郵向英皇投訴,但被告否認違約,故現興訟索償。

【入稟編號:HCA41/08】

 
經理人﹕收錢做代言人 要放下自我 2008年1月10日

 
【明報專訊】市面上很多護膚化妝品、金飾珠寶、食肆甚至生髮水的品牌,都會聘用明星作產品或服務的代言人,以作招徠,雖然酬金吸引,但藝人並非單靠知名度就能賺取這些代言人酬金。有資深經理人坦言,當代言人也要抱專業的態度,她表示:「別人給你這麼多錢是要做廣告,不是做自己,所以要放低自我。」

在娛樂圈內工作逾10年、旗下有多名藝人的經理人,將代言人工作的辛酸娓娓道來:「有藝人一日出席四五個宣傳活動,我們唯有爭取時間在車上做Briefing(簡介),由朝Brief到晚,又用紙仔寫低『貼士』,好似藝人幾時要講產品全名,幾時要讚個產品等。」

該經理人又指出,要經常想辦法減輕藝人工作量,如事先取得產品宣傳活動的問題及「分答案」,然後考慮藝人應否回答某些問題。她強調,藝人一般專注於經營形象,經理人則負責預備工作。

配合產品 需說「無傷大雅」謊言

她坦言,藝人為各類不同產品宣傳,儼如角色扮演︰「別人給你這麼多錢是要做廣告,不是做自己,所以要放低自我。」有時為配合產品路線,藝人亦要說些無傷大雅的謊言。她認為代言人應對工作有專業態度︰「至少要有記性。」亦有公司會要求藝人「讀稿」宣傳產品。

至於代言人酬金,陳慧琳經理人鍾珍表示,「一線」藝人擔任化妝品代言人,獲得每年約150萬元的酬勞屬正常。但她亦認同,代言人的薪酬「因人而異」,藝人與經理人公司拆帳的比例亦各有不同︰「有新人覺得公司肯捧佢,讓公司抽多些佣也無所謂。」她指出,有新人入行首5年,會被公司抽取七成酬金。

+++++++++++++++++++++

因為簽了合約,所以合約人就有法律責任知情不報,眼白白看著萬千少女身體受害、人類下一代生育過程受污染?合約可以叫人奉旨繼續破壞地球?到底是合約精神在前,還是公眾利益在前?法律是為了公眾利益存在,還是有錢人存在的?

「無傷大雅」,嘿!之後10年「多出」的畸形兒和不育男女,所造成的醫療負擔,到時看看由誰來負擔。越有錢就要越有責任,這就是權責相承的公平社會,也是唯一可以長久持續發展的和平社會形態。

容祖兒,good 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