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聽過甚至用過Facebook吧?
話說Facebook的創辦人原本是在幫同學寫一個類似Facebook的網路建設,然後他在同時間,用相同的理念和架構寫出另一個路向相同的建設並搶先發表——那就是Facebook,簡而言之就是經典的「偷橋」。結果這個意念的真正創作人在三年之後終於走進法院控告這個不誠實的網路技術人員,向全世界說明這個黑暗的事實。
報導指,專門研究Facebook的網絡專家史密斯說明,因Facebook現已是互聯網新貴,法庭可能視訴訟起因於對朱氏的嫉妒,「有太多東西令人看淡原告人。特別是,3年以來他們都沒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史密斯形容,今次案件是「只有長春藤大學才會出現的」,而「當你於19或20歲時,在沒有法律合約的前提下,與大學同學合作運行一些有趣但又具商業潛質的計劃,必然會產生許多混亂。」
簡而言之就是,如果Facebook打贏這場官司,這就是創意人才的惡夢時代的正式開始。如果你沒有和你的隊友簽訂法律合約,你又剛好不是工程人員,那即使人家用你的點子做出對社會莫大的貢獻,而且獲得厚利,連法律也不能保障你的基本人權。
這完全是荒謬的制度。雖然我知道這不是第一天的事,但是看到這單新聞還是很很很想再一次吐糟:想出好點子的非技術人才連基本人權也沒了啦,生存空間都被侵蝕掉了。
唉。
相關報道@明報: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70726/tab1.htm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70726/tab2.htm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70726/tab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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