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乙肝攜帶者“被自願”勞工體檢
然而,浙江的“轉發通知”出台剛過不久,衛生部醫政處便出台一個關於禁查乙肝《通知》的衛辦醫政發〔2010〕38號(附件3)文件,該文件在原《通知》的基礎上加上所謂的“勞工體檢等健康體檢”的體檢說明。顯然把“健康體檢”列入“就業”期間的體檢之中。原《通知》規定:“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除衛生部核准並予以公佈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顯然,把健康體檢列為職工體檢之列有增大了乙肝攜帶者“被自願”的可能性。
長期以來,一些不法醫療機構為在乙肝檢測,“轉陰治療”等獲取最大利潤,在電視、報紙等媒體中刊登大量廣告,誇大乙肝傳染途徑及乙肝的危害性等妖魔化宣傳。人們對乙肝的傳染仍然存在很大誤解。一旦被查出是乙肝攜帶者,豈能逃過以其它非“乙肝歧視”的各種理由被清除出集體的悲慘命運?
所謂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運用生產資料從事合法社會勞動,呼吸照護並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經濟活動。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都可以視為就業(附件4)。 “就業體檢”就應該理解成為在就業期間由集體組織的體檢。按《通知》規定,不論受檢者“自願與不自願”,都不應該含有乙肝項目。浙江衛生廳對《通知》的補充說明正是按此思路的進一步說明。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今天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附件1)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病毒檢測項目,為維護乙肝攜帶者的合法權利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政策依據。特別是浙江人社廳、衛生廳、教育廳於3月17日轉發的《通
知》(附件2)內容更能較好地防止乙肝攜事者“被自願”的發生。
其次,38號文件將《通知》的“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改為“交受檢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呼吸照護保護乙肝攜帶者等“醫學類”隱私本屬於醫療機構應盡的義務,如果將體檢報告交“其指定人員”,特別是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洩露乙肝隱私的責任豈不讓用人單位承擔?陳竺部長在接受鳳凰衛視採訪時曾經說過:對待矛盾和問題要不矛盾、不懈怠。在人們對乙肝傳染仍然存在誤解的情況下,只有保護乙肝攜帶者的個人隱私,才能真正保護乙肝攜帶者就業權。而保護醫學隱私的責任非醫療機構莫屬,怎能一推了之?
1.2億人的就業權的維護,靠的是各部門相互配合,安養中心才能全面實現溫總理所講的讓人人得到尊嚴。作為政府機構的衛生部,本應在原《通知》的基礎上象浙江衛生廳那樣不斷完善其規定,把乙肝項目檢測真正成為公民個人的行為,為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獻計獻策,豈能將保護醫學隱私的責任推給其它部門呢? 《通知》出台已一個多月,只見少數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通知》要求公佈了舉報電話,政府文件無法在地方實施,再好的政策又有何用?三部委的《通知》還沒著落,衛生部的補充不是讓乙肝攜帶者回到《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時“被自願”時代嗎?
乙肝攜帶者大多出生於九十年代前,因衛生防疫宣傳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注射乙肝疫苗。成為共用針頭時代的犧牲者,其中不少屬於家中的獨生子女,他們的入學就業直接關係到至少五億人的利益。本對子女深感愧疚的父母,怎能眼看著他們再次受到傷害?乙肝歧視將可能成為中國社會最大的不穩定因素。值得慶幸的是,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安養中心但願“別人的福利成為乙肝攜帶者的一大心病”的日子也將伴隨《通知》的落實而結束。溫家寶同志在十一屆人大第三次會上多次提到“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在全國各地“被自願”勞工體檢乙肝五項的現象仍然盛行的今天,肆意擴大乙肝檢測範圍,豈不是擴大了乙肝歧視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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