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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要求正面回答修訂公共房屋法例接受申請安排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曹掌門
民主昌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在提供公共房屋方面涉嫌一再失信。特區政府在二零零九年運輸工務政策內,本已明文作出的具體承諾:「在零九年第二季,將會按照修訂後的公共房屋相關法例的規定,接受居民申請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可惜,特區政府今年上半年一直未有向立法會提交關於公共房屋的法律草案,亦無相關行政法規出台。房屋局在今年五月,又突然聲稱要配合九月完成的房屋局辦公大樓擴建工程後,才重新接受居民申請輪候公共房屋,更直接違背政府的施政承諾。本人因此提出口頭質詢,但運輸工務司劉仕堯司長於六月九日在立法會回覆質詢時,竟然對「在零九年第二季,將會按照修訂後的公共房屋相關法例的規定,接受居民申請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的施政承諾,不置可否,僅聲稱公共房屋相關法例的立法工作在進行,卻又藉口工作由法務部門處理,便自稱手上沒有資料,對於如何立法,何時立法,何時實行,何時接受申請等等問題,一概迴避。更甚者,司長連房屋局理應已掌握全部資料的已輪候五年以上的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輪候戶,也聲稱待將來核實資料,才可以研究設置輪候期!司長對於主政官員是否須在特區政府違背施政承諾的情況向公眾道歉,更一再迴避作答。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可否不再在工務主管官員和法務主管官員之間互相推諉,正面回答,現在如何處理修訂公共房屋相關法例的規定並接受居民申請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的工作?如何立法(是否單用行政法規)?包括:何時立法?何時實行?何時接受申請?
二、特區政府是否仍一如房屋局所謂,要配合九月完成的房屋局辦公大樓擴建工程後,才重新接受居民申請輪候公共房屋,而直接違背施政承諾?當特區政府違背「在零九年第二季,將會按照修訂後的公共房屋相關法例的規定,接受居民申請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的施政承諾,主政官員是否要向公眾道歉及作公開交代?
三、對於房屋局理應已掌握全部資料的已輪候五年以上的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輪候戶,是否可立即對應公共房屋發展情況,公開設置輪候期,並以此為基礎,籌備為將來新申請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戶,設置公開的輪候期?
民主昌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