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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12 日  星期二   晴天


不可控訴的冤情 鬱悶 分類: 未分類

5.12 的國家機密



2009 年 5 月 10 日  星期日   晴天


指專業發展不足礙融合教育質素 促維持特教班及著手發展專業機制 分類: 未分類

 

今年四月,學生家長、政府官員和前線工作者在本地公眾傳媒及新媒體空間內,就當下支援特殊教育的措施,展開了一場簡短而有意義的公開對話。
有學生家長撰文(附件一)公開表示,因為當局藉口希望家長為子女安排入讀接納融合生的學校,將取消啟智中心的個別班,而每夜難眠。這位家長認為,當局奪走了孩子及早接受訓練的機會,融合敎育之路是不可能走回頭的,我也十分贊同推行融合敎育,對於那些情況較輕的孩子,放在正常學校學習,總比強行放在特殊學校要好,但在一般學校根本沒有語言治療師、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不能提供對體質弱勢孩子十分重要的早期訓練,勢必影響孩子一生。
其後,政府官員立即撰文(附件二)公開回應,指出政府的特殊教育團隊會根據孩童的能力,盡量為他們的教育安排提出合適的建議,但最終取決於學校和家長的決定。政府政策是在支持學校實施融合教育,每名融合生,學校可獲除免費教育津貼外的兩倍資助,讓學校能因應學生的特殊教育需要增聘教學輔助人員。每年均定期派員到學校,與教職員和家長商討,又為教職員提供培訓。
接著,有特殊教育前線工作者撰文(附件三)批評,政府官員一句一話都說得冠冕堂皇,但其實就如小冊子裡複製貼上的文字一樣,陳腔濫調。事實上一旦學生被評為融合生或特殊生,他們所面對的升學問題實在苦不堪言。官員以為給學校付了錢、還有技術支援,學校就“應該”要給學生足夠充分的協助、“ 應該”給學生足夠適合的資源,以及“應該”給學生足夠專業的理解,可是,所謂的融合學校,沒有足夠專業的特敎老師。在外界對這些孩子一知半解的大環境下,很多障礙學童在主流學校就學,都未能得到足夠的協助以及調適,給學校評為“鬧事王”、“懶惰蟲”,簡直是十常八九。
這場對話引起了社會關注。一位學校校長向立法會議員反映,學校決不會蓄意浪費政府支援融合教育的資源,但因沒有專業力量的配合,確實不能發揮適當作用。政府要監察跟進融合教育的情況,應當是在是基於每名特殊學生輔助進度專業報告的基礎上進行監察,但現在根本就沒有相應的專業力量,連正式註冊的各種治療師都沒有。
民主昌認為,建立專業制度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當前要務。目前各種專科高等教育畢業生回到澳門,發覺根本沒有相應的專業考核認證制度,而無法像其同屆畢業的同學那樣分別在其家鄉憑著努力從事專業工作,經過考核,取得各種專業資格。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應該繼續浪費本地人才。因此,特區政府須切實投入法制和財政資源設置各界專業發展的激勵機制,包括設立與世界接軌的各項專業人士考核註冊,建立各專業法定公會,制定各項專業人士職程,並設置各項專業人士功能界別直選參與政府諮詢機構的制度。
語言治療、物理治療、職業治療、社交治療等專業人力資源的確認和發展,對扶助所有體質弱勢人士十分重要,對扶助各種體質弱勢學童亦十分重要。資助政策,須結合社會實際條件,特別是結合相關專業力量和確保運用專業力量的機制,才可以產生實效。
為此,民主昌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會否著手建立語言治療、物理治療、職業治療、社交治療等範疇的專業認證及專業職程制度,藉以促進專業人力資源發展,加強本地專業治療服務,包括對各種障礙學童的服務?
二、特區政府在資助復康機構、資助護老機構和支援融合教育的政策上,會否計劃在逐步建立各種治療專業認程和職程的基礎上,發展出以運用專業力量為條件的資助及監察機制?
三、特區政府會否承認,在目前專業力量發展不足的情況下,融合教育的質量確受嚴重局限,因而需在現階段不僅不應縮減、關閉,而且應當維持及適當加強特殊教育及個別班的服務和資源?
 
民主昌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

 

附件一
一封寫給局長的信
尊敬的局長:
    自從小兒從二歲起被評估為自閉症,家人好不容易從抱怨、沮喪、失望和痛苦中平靜過來,重新接受他、包容他、理解他、愛護他,以及盡最大的能力幫助他。
    兒子的祖母,在每周的訓練時間�堙A風雨不改,背着孫子到啟智中心,只為不要錯過任何一次的訓練。
    兒子的爸爸,每天控制着自己的情緖,耐着性子,不斷糾正兒子偏執而錯誤的行為。
    兒子的媽媽,用盡各種途徑,閱讀各類有關自閉症的書籍,參加各種相關的講座,務求在最短的時間內對自閉症有進一步的認識。
    兒子的姐姐,一個只有七歲的小女孩,即使面對父母對小弟弟的特殊禮遇,也從不抱怨,因她明白到世上就只有一個和她親得不能再親的弟弟。
    兒子的特敎老師,每次用盡心力敎導,即使腰背勞損疼痛,還是堅守着自己的崗位,日間耐心指導,晩上持續進修;
    她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希望孩子變得更好,有更大的進步。
    孩子接受醫院第二次評估的時候,主治醫生吿訴我們,孩子的訓練效果很好,已大致追上同齡孩子的進度。聽到醫生話語的那一刻,作為父母的我們,眞的非常感 恩,感謝家人為他所付出的,更感謝老師的愛心。正想着把喜訊與特敎老師分享時,卻接到惡夢般的消息,那一霎間,眞是沮喪極了!特敎老師吿訴我們,敎靑局將 取消“啟智中心”的個別班,希望家長為子女安排入讀接納融合生的學校。這消息令我每夜難眠。澳門能提供的訓練地方本已不多,我要跑到哪�堣~能抓住為兒子提 供訓練的機會呢?思前想後,最終聯絡了某私人中心,詢問之下,費用貴得驚人,每一小時訓練要三百元,一個普通家庭,怎能長期負擔這筆費用呢?那我只好硬着 頭皮寫信給您。
    局長先生,您知道嗎?早期訓練對孩子是多麼重要啊!您今天奪走了他接受訓練的機會,將來為社會帶來的,是多麼沉重的代價呀!沒錯,融合敎育之路是不可能走 回頭的,我也十分贊同推行融合敎育,對於那些情況較輕的孩子,放在正常學校學習,總比強行放在特殊學校要好,因為這樣他們更能適應社會的環境,將來更能做 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但這並不意味着要扼殺他們現有的訓練啊。試想想,澳門的語言治療師、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本來就不足,即使特敎中心,現有的也不 敷應用,好不容易才聘請到一個,更何況是私立學校呢?貴局又怎能確保那些收融合生的學校,能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適切的訓練呢?
    敎靑局轄下的“心理曁特殊敎育中心”,只叫家長自行找收融合生的學校,連哪一間學校願意收也不肯吿之,作為父母的可怎麼辦呢?大海撈針的到處找,吿訴別人 自己的兒子有自閉症,不要說有多難啟齒,學校肯接納孩子已是天大的恩賜,還可以要求他們如何幫助孩子嗎?不少父母,只好瞞着學校混入其中,那就白白浪費了 兒子寳貴的訓練時光。雖然政府較之香港對融合生有更大的資助(給予接納融合生的學校),但為甚麼不問問家長,甚麼是孩子最需要的。學校添置數台電腦、改建 衛生間、設置升降機,就是對自閉症孩子最好的幫助嗎?坦白吿訴您,這些幫助是很少的。他們需要的是一群了解自閉症的導師,他們需要的是各種的治療與訓練, 諸如語言治療、職業治療、社交治療等。貴局何不把那些資助的費用,直接與家長協商,以實報實銷的方式,讓家長選擇最適合孩子的訓練呢!
    局長先生,您可曾認識這樣的父母——
    為了孩子,付出高昂的費用,帶着兒子跑到香港去排毒呢?(有說自閉症與重金屬中毒有關)
    為了孩子,每周到香港參加社交小組訓練呢?(社交障礙是自閉症兒童面對的其中一個難題)
    為了孩子,不管別人的目光,堅持上律動班、體操班呢?(增強手腳協調的能力)
    為了孩子,每周走一段很遠很遠的路,接受治療師的訓練呢?(啟智中心地處偏遠)
    為了孩子,付出所有的金錢、心力與時間,就是要看見兒子有那麼一點的進步呢?
    擁有自閉症孩子的父母,不能抱怨自己的不幸,也不能把敎養的責任推給別人,他們一直默默承受,社會就不能多點包容,為他們提供多一點諒解與幫助嗎?
    一名自閉症孩子的父親
 
附件二
蘇朝暉回應本報讀者來信
    深切體會有特殊教育需要孩童家長處境困難
    蘇朝暉回應本報讀者來信
    【本報消息】教青局長蘇朝暉就昨日刋登於本報“文化·教思”的《一封寫給局長的信》作出回應,全文如下:
    親愛的家長:
    您好!您於四月二十日刋登於澳門日報“文化·教思”的《一封寫給局長的信》,對我們的一些措施提出置疑,現我們就此作出回應。
    親眼目睹家族成員因“亨丁頓舞蹈症”而飽受痛苦,我本人亦深深體會到有特殊教育需要孩童家長的處境和困難。
    每一個孩子都是社會的明天和希望,都是我們關愛和培養的對象,我們絕不會放棄或忽視其中任何一個。
    教育暨青年局作為澳門特區的教育行政部門,我們的職責就是為每一個孩子創造能夠享受平等而優質教育的機會;同時,我們深信,每一個孩子只要在愛的鼓勵下,都會取得成績。
    協助家長,為孩子接受合適的特殊教育提供建議
    為了讓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享有發揮潛能及接受適合其身心發展的教育機會,教育暨青年局積極促進特殊教育的發展。我們的特教團隊根據孩童的能力,盡量為他們的教育安排提出合適的建議,即入讀融合班、特殊教育小班及特殊班;而孩子最後是否入讀上述班級,又或者在其他班級接受教育,仍取決於學校和家長的決定。
    多方面支持學校實施融合教育
    對於有特殊教育需要,但整體發展和學習能力與同齡兒童相若的學生,我們的特教團隊大都建議他們入讀有提供融合教育的學校。
    教育暨青年局為提供融合教育的學校提供技術和財政支援;在技術支援方面,除了每年均定期派員到學校,與教職員和家長商討融合生在教學、評量、調適及輔助措施等方面的計劃和落實情況外,亦會因應學校內融合生的障礙類別,為教職員提供相應的持續培訓;在財政支援方面,每名融合生,學校可獲除免費教育津貼外的兩倍資助,讓學校能因應學生的特殊教育需要增聘教學輔助人員;再者,若學校需要修建無障礙環境設施、為融合生添置特別的教學設備或器材,亦可向教育發展基金提出申請。
    提供融合教育的學校每年都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融合生的個別化教育計劃、教學活動大綱、學年評估報告及財政資助運用報告,以便我們的特教團隊能了解融合生的教學安排和施行情況,並確保資助能有效及合適地被運用。
    爭取資源的合理分配
    現時本澳特殊教育機構的個別班主要提供包括學習輔導、物理治療、職業治療及語言治療等服務,其中學習輔導服務是為了提高學生學習能力而進行的輔導;而在實施融合教育的學校裡,也會向融合生提供同類的教學輔導服務,與個別班的功能相同,且學校對於融合生的學習進度有較佳的掌握,因此我們建議新學年融合生的學 習輔導,可由實際提供融合教育的學校安排,以避免資源重疊。至於需要接受各類治療訓練的學生,教育暨青年局仍繼續因應融合生的個別需要,提供定期的治療跟進或轉介他們至復康團體作針對性的治療訓練,讓學生在學業上獲得充分關注的同時,亦能得到適當的治療和訓練。
    致力保障兒童的就學權
    特教團隊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提出教育安排的建議後,家長可以參考建議,為孩子報讀合適的學校,而本局亦可向家長提供接受融合生學校的資料,家長如在報讀學校時遇到困難,可隨時聯絡本局教育廳,我們將有專人處理有關事宜,不會讓孩子們失去接受教育的權利。
    持續完善特殊教育服務
    為創造均等的教育機會,教育暨青年局將繼續善用資源,讓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和其他學生一同享有受教育的機會。同時,我們將持續完善特殊教育團隊,本局同事將進一步加強與家長和學校教職員等溝通,共同建構特殊教育資訊平台,並透過不同的活動,推廣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的理念,增加巿民的認識,讓有特殊教育需 要的學生能夠在一個充滿和諧、共融的環境下健康快樂地成長。
    家長如對特殊教育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歡迎聯絡本局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電話:二八四○·一○一○。
    教育暨青年局局長 蘇朝暉
 
附件三
敬啟者:
    已經想不到能把這封信寄給誰,也不求甚麼回應,只希望有心人看完後,能好好深思熟慮一番。
    我是一個在特殊敎育學校裡工作的前線人員,作為與家長面對面的窗口,除了日常面對的特殊障礙孩子外,還得要面對孩子的家長,為他們解釋小孩的情況,同時理解他們所遇到的煩惱。
    你知道作為一個特殊障礙孩子的家長有多辛苦嗎?甚麼金錢、照顧時間的問題,我們先不要說,就只說心靈方面好了。以自閉症的小孩為例,從確診那天開始,自閉 症的小孩就好像愛滋病患者一樣,跟絕症劃上等號,因為沒藥可救,同時因為固執性行為,實在是“神台貓屎,神憎鬼厭”,所以父母一聽到這個消息,心裡總會否 認着,心想:“不會的不會的!他只是晩一點說話,少一點反應而已,沒事沒事的。”直至小孩一天一天長大,問題行為也一天比一天嚴重,面對入學的壓力以及家 裡幾乎完全失控的狀態,他們才鼓起勇氣到特殊學校接受訓練。
    其實所謂專司幼兒的特殊學校,澳門也才只有一家,所以幾乎所有澳門1到6歲有障礙的小孩都在這裡上課。雖然家長鼓起勇氣到特殊學校接受訓練,可是如果去問 十個家長,十個都跟你說眞不願意到那個地方去。首先地點不便不用說,跟別人說小孩到特殊學校上課,就等於跟別人說小孩是一樣,雖然我們的專業不認同這樣的 說法,但外界對他們的定義的確如此。可是,看到小孩一天一天的進步,即使是“俾”這樣簡單的動作或聲音。再辛苦的忍耐,他們都願意接受,因為他們總是期望 小孩能有一天到正常的學校上課。
    有心人,也許你看到上面的文字,都會同情他們辛酸,可是這只是我所知道的一小撮,加上社會薄弱的支援以及錯誤的觀念,他們實在是“啞口吃黃連”。直至近 日,我看到報紙一篇由自閉小孩父親寫給敎靑局局長的信(刋於4月20日本版),我實在感觸萬分,因為終於聽到社會上這一小群的聲音了。我在辦公室裡仔細地 ,雖然不是甚麼專業的文字,但作為自閉小孩父親的親身叙述,旣眞實又感動,一字一句實在是叫人熱淚盈眶。
    本來以為文章登了就算,結果翌日有家長吿訴我局長也登了來信的回應,心想實在太好了,我連忙在公司的網路上找呀找,找呀找,終於找到了回應文章,結果發 現,回應的只是說他們積極推行融合敎育,又有培訓、督導以及財政等支援學校,因此在“合理”分配資源的情況下,把融合生的學習輔導轉為融合學校安排也是無 可厚非,同時為保護學生的就學權,家長遇到困難時,都可隨時聯絡他們……看起來,一句一話都說得冠冕堂皇,但其實就如小冊子裡複製貼上的文字一樣,陳腔濫調。
    如果讀者只是一般人,可能這樣的回應已經足夠了,也許有人還會認同行政機關的話,給學校付了錢、還有技術支援,學校就“應該”要給學生足夠充分的協助、“ 應該”給學生足夠適合的資源,以及“應該”給學生足夠專業的理解。然而,到底這些“應該”有沒有好好落實?眞的只有學校捫心自問而已。而實際上,在這幾年的工作看來,一旦學生被評為融合生或特殊生,他們所面對的升學問題實在苦不堪言。
    首先,評估機制不全面,沒有參考特殊學校以及家長的意見,還有草草兩天評估,就如聯考一樣,簡直是一試定生死;同時,結果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實在値得商 榷,你覺得一個需要職業治療、物理治療以及語言治療的學生,會是普通生嗎?正常人都會覺得很不普通,可是這眞的是個不折不扣的事實。
    再者,官立學校不是傳統的主流學校,家長都先考慮主流學校,可是在收生自主的制度下,你想嗎!有誰會把這一坨“神台貓屎”帶到自己學校來,成為大家的負擔?即使入了學,有的學校一知悉小孩的情況就把他踢走了。
    第三,所謂的融合學校,沒有足夠專業的特敎老師,雖說每年都有甚麼持續敎育課程和派員督導,但如此匆匆的一百多小時訓練,一個月來個一次督導就夠了嗎?光 是我要跟融合學校的老師討論學生,我跟他們報上我的專業,他們簡直一頭霧水。因此,在外界對這些孩子一知半解的大環境下,很多障礙學童在主流學校就學,都 未能得到足夠的協助以及調適,給學校評為“鬧事王”、“懶惰蟲”,簡直是十常八九。
    我明白政府資源重疊的理由,可是在削減或改變相關的支援服務,有心人,你認為政府有整體考慮他們的需求嗎?我知道政府愛比較,我就以台灣作例子,在健保制 度下,障礙學童完全不需擔心治療的問題,因為便宜又方便;另外,資源老師充足,很多老師都有着豐富的知識面對學童,而最重要的,在中央派位制下,學校不能 不接受有問題的小孩,為了減少學校煩惱,當然絞盡腦汁也要讓小孩變好。由此可見,澳門在這方面的資源,實在有着天淵之別。
    寫了那麼多,我必需要重申,我贊同融合制度的方向,有心人,我想這是你跟我不能再同意更多的理念。可是,再好的技術,但沒有正確的理念,結果終會失焦;同 理,再好的理念,但沒有良好技術,理念也只是泡影。而不論如何,到了最後,受傷的不是你,不是我,而是沒有選擇的學生。
    說到底,我想你跟我也會知道孩子的進步不是必然的事,也不是喊口號如此簡單的事。就如運動減肥一樣,不是有做跟沒有做的問題,而是做多與做少,做好與做壞 的問題。要讓他們變成棟樑還是包袱,有心人,這是値得你跟我、甚至是這個自以為國際都會的所有人一起深思的問題。
    今天,我看到一堆穿着不同學校制服的學生在路上走過,心想有甚麼大事能如此一呼百應,想了很久,才記得今天是PISA評估的日子。也許大家都希望自己的後代都是資優生,可是,難道社會就不能同時給障礙生多一點的支持、快一點的支援嗎?因為孩子們,眞的等不及了。

                                                             一位特殊敎育工作者敬上


2009 年 5 月 7 日  星期四   晴天


器官捐贈只是裝模作樣 分類: 未分類

 

人體器官捐贈 只接受登記不予實行?

 

書面質詢
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於為治療及拯救生命而進行之人體器官捐贈,仍由一九九六年制定之第2/96/M號法律所規範,而一九九八年澳葡總督還基於上述法律,進一步頒佈第12/98/M號法令,規定人體器官捐贈的登記紀錄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份市民基於公德,參與了自願人體器官捐贈登記。可是,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一直未聞政府當局實際處理人體器官捐贈,而近期有澳門居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當已登記參與了自願人體器官捐贈的親友去世,真的要進行人體器官捐贈時,卻因當局不能作出安排,而無法實行。
據中國衛生部透露,全國現有一百多萬尿毒症病人,五百萬盲人,四百萬白血病人,數百萬終末期肝病患者。其中許多病人可進行器官移植治療,而每年實際接受移植僅數千人。許多病人因等不到合適的器官而失去生命。澳門特別行政區倘若空有人體器官捐贈之法律和登記制度,卻不能實行,則十分令人遺憾。
為此,民主昌提出下列質詢:
一、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一直未聞政府當局實際處理人體器官捐贈。現時特區政府是否只是接受自願人體器官捐贈的登記,而完全不能實行人體器官捐贈?
二、特區政府除了接受自願人體器官捐贈登記外,究竟由哪一個部門負責實行處理人體器官捐贈,或負責提供條件以便能夠實行處理人體器官捐贈?
 
 
民主昌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2009 年 5 月 5 日  星期二   晴天


零九年五月五日再提控煙法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何特首: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國及全球一百九十二個國家及地區的代表,於瑞士日內瓦共同簽署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該公約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在中國,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但澳門的控煙法卻遲遲未能修改以配合《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實施。
    有見及此,二零零六年三月,我等草擬了修改第21/96/M號法律《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的法律草案,基於此一法案涉及政府政策,據基本法規定須向行政長官提交了法律草案要求書面同意,以便將有關法案進入立法程序。直至當年九月,行政長官才回覆,聲稱行政當局已正在對有關法律進行修訂,短期內即會將有關法案文本作公開諮詢,因而拒絕給予書面同意。零七年,特區府就控煙進行公開諮詢,但諮詢過後卻不了了之。事隔三年,特區政府仍未提出任何修改控煙法律的草案。
  特區政府在一而再拖沓控煙立法的進程,令人失望。去年八月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詢問何以在調整稅項時不同時增加煙草稅時表示,《吸煙的預防及限制》法例修訂文本的諮詢工作已完成,政府於當年第四季將法案文本連同煙草稅的修訂文本同時提交立法會審議,以便立法會可更全面地體現政府在反吸煙方面所採取的措施。然而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辯論社會文化領域2009年度施政方針政策的全體會議上,社會文化司司長則透露,控煙法律草案須待明年(即2009年)交由行政會討論後,於第一季度交由立法會審議。可是,二零零九年第一季度又過去了,今年四月二十一日,衛生局局長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認同有關法律應從速制訂,且已經行政會討論再交回法務部門作最後修改,但卻不能保證何時能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法案,令本澳控煙法仍立法無期。
  由於零九年是立法會選舉年,而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已在議會上公開表明,法案處理需時,而會期不可能推延,所以五月中以後,立法會不可能再接受任何法案,但政府官員卻無法保證在五月十五日前能將有關法案送交立法會,控煙法立法無期,無疑是令廣大澳門居民失望,也是拿廣大居民的健康來開玩笑。
    政府千呼萬喚下拿出來的,竟然只是一個「縮水」的增加煙草稅的法案,把政府多次承諾的增煙草稅至十倍,萎縮為只增至四倍(增稅後仍不及香港煙草稅的六分之一),而違背了去年八月經濟財政司司長所宣稱將控煙法法案連同煙草稅的修訂同時提交立法會審議,以便全面地體現政府在反吸煙方面所採取的措施的承諾,確實無法真正有效遏制煙草之為禍。  
  有鑑於行政當局既沒有承諾可於今年五月中前向立法會提交控煙法法案,也鑑於行政當局在制訂控煙法的問題上屢屢失信,既然政府無力在指定期間內提交控煙法草案,就應接受議員提交的法案以避免控煙法的制訂在現屆政府任內落空,避免須等下一屆政府上場後又重新進入開始研究,諮詢,草擬,再研究,再諮詢,再草擬的漫長時日,延誤立法。所以,我們有鑑於控煙涉及政府政策,再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法案,要求行政長官於五月十五日前給予書面同意,讓該法案能按照立法會主席所定時限進入立法程序,填補控煙法修訂的真空。

  急切待覆 

民主昌 & 民主新

09年5月5 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09號法律
(法案)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重新制定《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法律。
第一條
概念
為著本法律規定的效力:
a)煙草——煙草(Nicotina Tabacum L.)及生煙(Nicotina Rustica L.)植物的葉、部分的葉脈,不論是用於製成香煙、小雪茄或雪茄形式而交易,或經切割,或製成粉狀,以供煙斗或手捲煙使用者;
b)封閉的地點或場所——所有由�椈壑峇W蓋圍成的空間;
c)煙草製品──全部或部份由煙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製品;包括任何濃度煙碱溶液的霧化或氣化裝置(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之「電子煙」)
d)吸煙──吸食、咀嚼煙品或攜帶點燃之香煙製品之行為;
e)煙草製品品牌元素──包括品牌名稱、商標、商號、辨別性的外觀、標誌、圖形、設計、口號、符號、標語、銷售信息、可識別的顏色或花樣,以及從中可認出煙草製品品牌的任何其他提示;
f)煙草廣告和促銷——任何形式的商業性宣傳、推介或活動,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於直接或間接地推銷煙草製品或促進煙草使用;
g)煙草商業資訊——目的為向可能的購買者提供關於煙草製品的資料,其內容只限於放置、張貼或標示有關名稱、商標、標誌、徽號、價格、來源或其他純粹為認別該產品的資料的所有宣傳。
第二條
銷售限制
一、禁止為推銷、廣告或商業資訊目的向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或贈與煙草。
二、每當對購買者年齡有疑問時,得在出售的行為前要求彼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當拒絕出示有關文件時推定關係人為未成年人。
三、出售煙草的地點應張貼禁止向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出售或贈與煙草的適當指示的告示,有關的告示應張貼於陳列煙草產品的同一立面之上且容易識別的地方,告示的面積不能小於陳列煙草產品立面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四、禁止在下列情況下銷售煙草製品:
a)由十八歲或以下者售賣;
b)以少於二十枝的包裝售賣香煙;
c)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或區域內售賣;
d)以售貨架、自助或其他容許消費者在付款之前接觸煙草製品的方式售賣;
e)通過自動售賣機、郵購、互聯網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售賣。
五、煙草製品銷售點內須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的清晰告示。
六、禁止出售含有一點五毫克以上尼古丁的煙草,以及含有二十毫克以上濃縮物或焦油的煙草。
第三條
煙草廣告
一、禁止任何類型的煙草廣告,包括推廣與煙草製品有關的品牌元素,或銷售和促銷非煙草製品但具有煙草製品品牌元素的其他產品或服務。
二、只準許在出售煙草產品地點之室內範圍提供相關的資訊。
三、根據上款規定之煙草商業資訊,不論以任何載體展示,其任一邊長或半徑均不得超過0.5公尺,並須以不少於30%的面積展示健康警語,亦不准在同一立面上連續擺放。
四、禁止下列推廣煙草製品之活動:
a)主動向公眾兜售煙草製品;
b)向煙草製品購買者提供獎勵,包括給予折扣、回扣、附送煙草製品、其他物品或服務;
c)以採訪、報導的形式介紹煙草製品;
d)生產、銷售或贈送對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煙草製品形狀的糖果、點心、玩具或任何其他實物;
e)在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音樂及運動表演中突出吸煙者之形象。
五、禁止有關之商業資訊措辭超越“銷售煙草製品”或等同者之界限。
六、對於在本法律生效之前已存在的煙草廣告及商業資訊,若與本法律的規定相悖者,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給予十二個月的過渡期以符合本法律的規定。 
第四條
禁止吸煙
一、以下列舉地點禁止吸煙:
a)提供衛生護理的公共或私人單位,包括有關輪候室、救護車、救護站、醫務所及其他同類地點和藥房;
b)為十八歲以下人士而設的地點,尤其包括幼兒護理場所、休閒活動中心、度假營及其他類似地點或單位;
c)所有教育場所,包括成人教育機構及補充教學輔導中心;
d)公共部門及公共事業機構的室內場所及接待地點;
e)電子遊戲場所、網吧、等所有室內向公眾開放之遊樂場所;
f)生產、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利用易燃物料或產品的生產或工業單位;
g)易燃產品的交易場所及供應燃料的站及地點;
h)公共服務或活動設施,包括:社區中心、遊樂場、公園、休憩設施及體育設施;
i)戲院、劇院及其他室內表演地點;
j)博物館、圖書館、禮堂、公共會議室、閱讀室、展覽室及集體宿舍;
l)港口及機場設施;
m)用作載客的集體運輸工具和飛行器、車輛、船隻及公共交通總站之室內場所;
n)計程車;
o)升降機廂;
p)百貨公司、購物商場、超級市場、銀行;
q)室內供多於三人共用的工作間;
r ) 餐廳、飲食場所、飲料場所、街市熟食中心;
s ) 舞廳、酒吧、蒸氣浴、桌球室及卡拉OK及博彩場所;
t ) 其他所有室內向公眾開放之場所。
二、上款s)項所指之場所,得自行政長官頒佈行政法規起全面禁止吸煙。在全面實行禁止吸煙前,場所內須設定禁止吸煙區;
三、上款情況下設立之非禁止吸煙區,必須具備與禁止吸煙區不相連之獨立的通風或空氣調節系統。
四、禁止吸煙,應透過張貼合適告示以顯眼及明確的方式標示。
第五條
名稱和警示
一、煙草製品的名稱、包裝和標簽不得含有對購買者構成欺騙或誤導成份的字句,尤其不得含有可能使公眾產生吸煙無害健康,或某一煙草製品比其他煙草製品危害小的錯誤印象的詞語、描述、商標、圖形或任何其他標誌,特別禁止在煙草製品的名稱、包裝或標簽上使用「低焦油」、「淡」、「超淡」、「柔和」等暗示製品對健康之危害性低的詞語。
二、在煙草製品的每盒和單位包裝及此類製品的任何外部包裝和標簽上帶有說明煙草使用有害後果的、由衛生局訂定的健康警語或圖片,並應佔據主要可見部分不少於50%的面積。
三、凡從有管制吸煙的國家或地區入口的煙草包裝上,若已根據有關法例規定並以中文作出警示,視為符合本法律的規定。
四、以上各款所規定的責任,視乎煙草在本地區或外地製造,由煙草製造商或入口商、供應商或分銷商負責;在第三款規定情況下,當被要求時,入口商、供應商或分銷商負責指出或證明在有關來源國或地區生效的管制條例的遵守,但不妨礙下款規定。
五、衛生局得對向公眾出售的任何商標或包裝的煙草進行化驗,以確定有關的尼古丁、濃縮物或焦油含量。
第六條
(屬輕微違反的違法行為)
一、違反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構成輕微違反,科最高九十日罰金刑。
二、違反上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構成輕微違反,科最高六十日罰金刑。
三、違反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構成輕微違反,得科最高三十日罰金刑。
第七條(連帶責任)
違法的製造商、批發商、零售商及廣告商,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或等同者,須按《民法典》規定對繳付上條所規定的罰款負連帶責任。
第八條
(喪失)
一、與實施違反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的物或權利,將按《刑法典》一般規定宣告喪失,並歸本地區所有。
二、拆除張貼廣告的結構或廣告載體,以及撕除廣告圖畫、圖片或海報,屬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所訂定的監察實體的權限,費用由違法者負責。
第九條
(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a、f、及g項規定,科澳門幣五百元至一萬元罰款;倘屬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其他情況,罰款則為澳門幣二百五十元至五千元。
二、在酌科罰款時,應考慮違法行為的不法程度、違法者的過錯及其經濟狀況。
三、在屬累犯的情況下,第一款所定的罰款上下限提高至二倍。
四、因第一款所指的違法行為而被處罰者,在行政處罰決定成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再作出同一違法行為,視為累犯。
第十條
監察及處罰權限
 一、本法律的監察方式由行政法規作出規範。
三、除第一款所指的監察實體外,所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目睹或獲悉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輕微違反行為時,須製作或命令製作實況筆錄送交檢察院,以進行《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八十一至三百八十三條所指之輕微違反訴訟程序;如屬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則須製作或命令製作實況筆錄,並於五日內送交本條文第一款所指之依職權提起行政處罰卷宗的實體,否則將受紀律處分。
三、在公共部門設施內由相關領導或主管負責執行禁煙規定。
四、第四條第一款所列舉之地點的負責人、其意定代表或實際管理人,有督促遵守在有關地點禁止吸煙的規定的義務,若提供有助於享用煙草的設施的行為或怠於履行有關督促義務者將受第六條第一款所指之處罰。
五、在上款所指地點吸煙的人士,經地點負責人或其代表勸告後仍拒絕放棄吸煙或離場者,根據上條第一款規定科適用於有關情況的罰款,且上下限提高至二倍。
六、經第一款所指之監察實體作出告誡後,仍拒絕中止違法行為者,屬《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指之普通違令罪。
十一條
(宣傳工作)
澳門衛生局負責宣傳吸煙禍害的工作。
第十二條
(規範)
本法律所指告示及訊息的模式、圖形符號及內容,由行政長官訂定。
第十三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八月十九日第21/96/M號法律及所有與本法律規定相違背或不相符的法律或規章的規定。
第十四條
(產生效力)
本法律於公佈之日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理由陳述 
      為了實行全面的煙草控制策略,保障人類避免因吸煙而導致的健康、社會以及經濟帶來的損害,中國及全球一百九十二個國家及地區的代表,於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於瑞士日內瓦共同簽署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該公約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在中國,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吸煙會引致癌病及各種呼吸道疾病,早已為人共識,但吸煙的危害遠不止此,吸煙會加劇了人體內鎘、鉛等重金屬的積累,而這些重金屬會破壞細胞內受損DNA的修復。根據歐盟統計數字顯示,每年有65萬歐洲人死於與煙草有關的疾病,其中包括約1.9萬名被動吸煙者(被逼吸入二手煙者)。可見吸煙所帶來的問題,除了吸煙者本人外,亦會禍及其他非吸煙者。
      可是,本澳現行的“反吸煙”條例明顯滯後,因此重新修訂法律擴大禁煙範圍已是大勢所趨。衛生局多年來雖然表示着手研究修訂有關控煙的八月十九日第21/96/M號法律《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當中包括逐步增加煙稅,擴大禁煙範圍至食肆等多項控煙政策,希望擴大的禁煙範圍能達至社會共識,並會逐步推行以減低對相關業界的影響,為非吸煙人士營造一個無煙的健康生活環境。可是,有關控煙法卻拖延數年,遲遲未能出台,無法回應社會的訴求。  
  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經濟財政司司長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詢問何以在調整消費稅法律制度時不同時依適澳的國際法法律規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增加煙草稅時表示,《吸煙的預防及限制》法例修訂文本的諮詢工作已完成,政府於當年第四季將法案文本連同煙草稅的修訂文本交立法會審議,以便立法會可更全面地看到政府在反吸煙方面所採取的措施。然而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辯論社會文化領域2009年度施政方針政策的全體會議上,社會文化司司長則透露,控煙法律草案須待明年(即2009年)交由行政會討論後,於第一季度交由立法會審議。然而,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衛生局局長在立法會回應議員質詢時認同有關法律應從速制訂,且已經行政會討論再交回法務部門作最後修改,但卻不能保證何時能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法案,令本澳控煙法仍立法無期。  
  為了避免重新制訂控煙法在本立法屆內再度落空、以免因政府一再失信怠於行使法律提案權令修訂《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此一對保衛民康有重要意義法律的立法工作胎死腹中、避免須等下一屆政府上場,又重新進入開始研究,諮詢,草擬,再研究,再諮詢,再草擬的漫長時日,延誤立法,所以,我們提出此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望能從速立法,保障居民健康。 
 


2009 年 4 月 29 日  星期三   晴天


五一聲明 分類: 未分類

 

新澳門學社 五一聲明

1.        五月一日是全球專注勞工權益的日子,新澳門學社支持本地的勞工團體表達在經濟繁榮表象之下日益感到社會不公平、勞工權益不受保障的不滿和訴求。
2.        外勞泛濫,廣大打工仔怨聲載道,中壯年人士苦不堪言。特區政府應每月定期公佈三項抑制外勞人數措施的執行情況,並須採取進一步措施,促使龍頭產業職位還予本地居民。我們促請政府下決心全面削減博彩機構的非技術外勞,並削減設有賭場之酒店和為博彩機構承包服務之企業的外勞配額。針對現時建築業的情況,政府應加大力度壓縮建築業外勞的數量,尤其是公共工程更應以使用本地工友作為投標的必要條件,以確保本地建築工人的就業。
3.        黑工泛濫,更令民怨沸騰。本澳地盤己是無處不黑工,甚至黑工數量遠超本地工友的現象更是普遍之極。特區政府近期連串行動打黑,但所查地盤盡皆是小型地盤,而對那些有逾千黑工之地盤卻秋毫無犯,給人避重就輕之觀感。特區政府須下決心肅清黑工,嚴厲打擊僱用黑工的雇主,積極引入鼓勵舉報黑工的機制,以及在舉報者不方便表露身份的情況下,接受由舉報者信任的工會代表或立法議員參與現場聯繫,�媕野~合,實地拘查黑市勞工。嚴厲打擊聘用黑工,須從速立法。
4.        安居樂業,是廣大市民的共同期望。特區政府須加快加大興建公共房屋,讓已長期輪候戶限期上樓,並須遵守零九年運輸工務政策內明文作出的具體承諾:「在零九年第二季,將會按照修訂後的公共房屋相關法例的規定,接受居民申請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此外,政府承諾在二零一二年之前將建成19000個公屋單位,但現時僅得7000個公屋單位在興建或即將興建。為了實踐承諾,現屆特區政府必須於餘下任期內將尚欠之12000個公屋單位全部啟動興建。
5.        在回應把「龍頭」產業的職位還給本地居民的訴求的同時,必須切實建立法制和投入財政資源設置各界專業發展的激勵機制,否則就令本地人力資源進一步失衡。特區成立以來沒有重視專業發展機制,現況已變得畸型,醫科畢業生回到澳門,根本沒有專科醫生培訓制度;工程科畢業生回到澳門,根本沒有各專業工程師考核制度;教師爭取多年仍未獲建立可以吸引年青一代委身的職程制度;社會工作者不僅未有職程,連社工證也沒有。澳門特別行政區須及早制定各界專業人員評核與認證制度,為專業人員之專業發展及與國際接軌提供必須的協助,並且在政府諮詢機構,設立功能界別直選議席。促進專業發展,不只是專業界別的利益問題,而是有全局的需要,是關乎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人力資源潛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