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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4 日  星期三   晴天


遞信檢察院控告政府濫用內部保安綱要法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敬啟者:

  澳門特區成立以後,不斷有外地來澳的遊客被澳門警方無理拒絕入境,嚴重影響澳門作為一個旅遊城市的形象,也令一國兩制的聲譽受到玷污。

  澳門警方拒人入境所持之理據就是內部保安綱要法。可是,根據有關法律,警察當局在執行內部保安工作時,「在有關權限的範圍內」有權「阻止對依法被視為不受歡迎或對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或被視為涉嫌與包括國際恐怖主義在內的跨境犯罪有關的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將其驅逐出境。」很清楚,澳門警察當局獲授權執行某些預防措施,其前提是根據內部保安綱要法制定之「主要目的是保護個人的生命及身體完整性、公眾安寧以及已建立的秩序免受暴力或有組織犯罪,包括助長跨境犯罪及國際恐怖主義的境內活動的侵害。」即有關法律主要針對的是實行「暴力或有組織犯罪」、「跨境犯罪」及參與「國際恐怖主義的境內活動」的人士,而最近被拒進境的南華早報記者王智強,與回歸日前後二十多位被拒入境的居民和議員、春節期間的香港立法議員馮檢基、黃成智、香港東區區議會古桂耀議員,近日香港大學法學院院長陳文敏、立法議員馮檢基、區議員廖成利,以及去年較早前被拒入境的香港現任區議會議員麥國風、陶君行、前立法會議員勞永樂醫生、前區議員陳昌、港大女生陳巧文等,還有荷蘭公民張英,台灣一位陳姓女士等,與內部保安綱要法所針對的「暴力或有組織犯罪」、「跨境犯罪」及參與「國際恐怖主義的境內活動」全部難拉上任何關係。作為旅遊城市,這些旅客來渡假遊玩當然應被歡迎,即使是來澳門參加學術交流甚至和平的遊行集會,也不可能對澳門居民或社會構成「個人的生命及身體完整性、公眾安寧以及已建立的秩序」的侵害。而特區警察當局濫用法律隨意將與法律規範無關的人士都拒諸門外實屬胡作非為。

  而在香港保安事務局官員向澳門保安司查詢香港居民為何被拒進入澳門境之時,張國華司長竟稱澳門政府並沒有任何禁止入境的「黑名單」。如此回應更令人吃驚。當現實確有大批人士被拒入境,而澳門政府竟是在沒有「黑名單」下隨意禁制別人入境,則其隨意性更完全是無法無天,豈能不令人震驚。

  澳門作為一個以旅遊業作為經濟命脈的城市,政府卻隨意作政治審查,限制外來人士入境,肯定嚴重傷害澳門的形象。以政府視為澳門經濟多元一個最有希望的行業──會展業為例,其發展的先決條件必須是一個具有開放及來去自由的出入境制度,方能令有意在澳門舉辦會議、展覽的企業家相信其對象客戶來參加會議展覽活動時能自由來澳。但當本澳警方竟突然可在毫無準則下祭起所謂「內部保安綱要法」來隨意拒絕看不到對澳門治安會構成任何威脅的人士入境時,會令澳門的旅遊業、會議展覽業的發展蒙上陰影。

  鑑於澳門警方明顯存在曲解法律的濫權行為,已嚴重挑戰本澳的法治和人權,破壞澳門特區的形象,令被拒入境者及本地區都蒙受損失。基於此,本會特函向 貴院作出檢舉,要求 貴院就警方之濫用職權,依法作出追究。

    此致

檢察院何超明檢察長 

  

                   新澳門學社

                    二零零九年三月四日

 百萬富翁問題

為什麼要這樣做?

A.  政府領導層怕得要命,瘋了    B. 政府內部為爭奪新特首的政治鬥爭    C.中央政府利用澳門當打手,影響香港的政治生態    D.警方出入境的電腦系統故障



2009 年 3 月 3 日  星期二   晴天


笑談二則 蛋與候點人較量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其一   蛋

本澳百萬富翁問題

以下哪一種蛋,本地還抓不到?

A. 真真蛋    B. 真假蛋    C. 假真蛋    D. 假假蛋

錦囊:  看留言

其二  候點人較量

話說政府控告非法旅館,輸完一次又一次

何特首委任四名特首候點人之一的吹水安統領各大部門嚴打

另一候點人昭明太子則公開交代,謂有賴政府各大部門是否提交足夠材料讓犯罪構成要件完全成立

民主昌分別收到不同候點人的粉絲放風

這邊風說,吹水安一心做候點工作, 只著意政績工程,任由嚴打非法旅館一事無成,以致檢察機關冇真憑實據去法院做野

那邊風說,昭明太子幾宗案自己唔審查足料就去打官司,打輸了又趁候點時刻把球踢出來.................

民主昌只呼籲,幾位候點人在候點之餘,露點真功夫為市民做好事吧

附註: 

現時還沒有新任特首候選人

四個潛在射首候點人,沒有成立幕僚宣揚理念,只是陰陽怪氣地等待欽點

候選和候點的分別是:  後者不知公平競爭為何物

 



2009 年 2 月 26 日  星期四   晴天


告市民書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關於維護國家安全法 告市民書  
  新澳門學社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已經在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正式通過。新澳門學社在立法諮詢過程,一直參照約翰奈斯堡原則,要求修改法案,期望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防止濫用權力及給予執法者過大的解釋權,讓國家安全法妥善發揮依法規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作用。遺憾的是,現在通過的法律,仍然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可以讓當權者有過大的解釋權、濫用警力干擾、壓制異己和異議行動。
      為此,新澳門學社發表告市民書,說明學社對國家安全立法的歷史背景分析和立場。新澳門學社主張,燃點燭光,面對將來。鄭重敦促特區政府當權者,不要濫用警力干擾、壓制異己和異議行動,製造恐怖;呼籲澳門居民應當積極自覺,維護居民的基本自由權利,爭取建立多元成熟的公民社會和民主制衡的政治制度,以維護我們自己和下一代的權益,並協助國家進步。
國家安全法的近代歷史背景  
  國家安全法立法的背景,源自二十世紀中期資本主義陣營與共產主義陣營全球鬥爭,資本主義國家以美國為首制定國安法,對付危害資本主義國家的共產主義敵人。美國在四十年代實行國安法後,產生了濫用國安法誅除左傾異議人士的「白色恐怖」。其後,先進資本主義國家和在資本主義世界體系中的發展中國家紛紛制定國安法,亦相應發生大量當權者藉國安法誅除異己的惡行,罄竹難書。近代歷史實踐經驗的教訓是:甲、在公民社會多元成熟和政制民主制衡的地方,尚可以糾正濫用國安法的現象,而在公民社會不成熟、民粹主義高漲和缺乏政制民主制衡的地方,濫用國安法的惡行更為嚴重。乙、國安法的負面效果主要在兩個層面,一是法律訂得嚴苛,本身就可用於剝奪人權鎮壓異己,讓當權者將異己陷獄;二是法律存在灰色地帶,讓當權者隨意濫用警力干擾、壓制異己和異議行動,即使不一定能將異己陷獄,但亦令異己遭嚴酷逼害。
  為了回應濫用國安法的問題,國際法學家基於聯合國人權宣言進行專題研究,於一九九五年制定約翰奈斯堡原則,藉以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防止濫用,讓國安法妥善發揮依法處理國家安全事務的作用。
  在資本主義陣營與共產主義陣營全球鬥爭時期,共產主義陣營國家曾經相應以反革命罪來對付危害共產主義國家的階級敵人,當中發生大量當權者藉反革命罪誅除異己的惡行,亦是罄竹難書。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共產主義陣營全面崩潰,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廢止了反革命罪,而制定國安法。可惜,仍不斷發生新聞工作者和維權人士因“違反”國安法,以顛覆政府的罪名被隨意拘控治罪坐牢的惡例。
  在這個歷史背景下,新澳門學社於二零零五年的參選政綱中提出,要參照約翰奈斯堡原則來處理基於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國安法立法,期望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防止濫用,讓國安法妥善發揮依法規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作用。
批評國安法草案 要求延長諮詢期
      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長官閣下領導特區政府公開推介《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草案)諮詢文件。新澳門學社透過兩名立法會議員,在當晚第一場國安法諮詢會中指出草案文本,存在顯著足以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問題,特別是當時草案文本第九條「預備行為」,是一道可隨時被濫用作拘捕審查批評當權者的“隨意門”,以及當時草案第六條「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才由行政長官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以證實案情所涉屬國家機密,將令新聞工作者無辜陷獄。新澳門學社隨即詳細研究,公開指出草案文本內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特函向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提出修改草案文本的意見,要求刪除第九條「預備行為」,要求改進第六條「禁止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的內容,要求在「禁止分裂國家行為」及「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條款中刪除「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概念以免衍生灰色地帶,要求改進以明確「煽動」之含義,要求引進抗辯條款,保障不以言入罪,保障公眾知情權。
      鑑於草案文本存在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尚有大量須改進的空間,而四十天諮詢期實過於倉猝,新澳門學社要求延長諮詢期,以便在初步修改草案文本後進一步公開諮詢。
銜枚疾走 掩耳盜鈴
      特區政府堅決拒絕延長諮詢期,僅在諮詢結束時,修改了草案文本──在當權者的立場看來,算是作出了「讓步」。
      這次修改,表面上刪除掉第九條「預備行為」,但卻又在部份條款細則內處罰「預備行為」;表面上會預先界定國家機密內容,但「刺探」機密者卻會誤墮法網。至於學社其他多項建議,仍未獲採納。
      四十天諮詢期後,特區政府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在零八年十二月向立法會引介,在零九年一月於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在零九年二月在立法會最後細則性表決完成生效。可謂銜枚疾走。
      澳門特別行政區處理國安法立法,不僅是銜枚疾走,更是掩耳盜鈴。在國安法諮詢期內,無數的內地專家學者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表支持立法,支持從速立法的意見,暢通無阻,不受任何入境限制。但澳門的大學生邀請香港學者專家來討論國安立法的論壇,就因臨時「缺乏」場地而不能舉行。在國安法諮詢期結束,進入立法程序期間,香港特別行政區直選立法議員何俊仁、何秀蘭、李永達、李卓人、甘乃威、余若薇、梁家傑、梁國雄、劉慧卿、馮檢基、黃成智等,不管是來發表意見的,來消費的,或由內地過境返港的,都先後被澳門特區政府濫用內部保安綱要法拒絕入境。
      特區政府究竟怕甚麼?
      新澳門學社除督促兩名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審議期間據理力爭外,並公開提出下列八項具體的細則性修改建議,期望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防止濫用,讓國安法妥善發揮依法規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作用:
1.將「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此十二字在「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概念中刪除。
2.必須明列構成第一至三條中「預備行為」的條件,否則予以刪除。
3.在第四條第一款的「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實施……」改為「公然和直接煽動並直接導致他人實施……」
4.第四條中加入第三款:「非以暴力手段提出之政治主張或學術討論不屬本法規範。」
5.第五條條文中應刪除「刺探」一詞。
6.第五條明文規定「明知」其為國家機密而仍然進行「竊取」或「收買」而造成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竊取國家機密」之要件。
7.第五條明文規定,可以公眾利益及公眾知情權作為披露「國家機密」之抗辯。
8.第五條第二款「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政府……」修訂為「接受外國的政府……」
    可是,這些積極及正面的建議,無一獲得接納。
燃點燭光 面對將來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已經在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正式通過。新澳門學社相信,以現已通過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只要法院公正獨立,在一般情況下,依據本地刑法原則,參照立法過程的文獻,包括立法會審議法案的意見書和立法會會刊的審議紀錄,應可避免讓當權者將異己無辜陷獄。可是,法律仍然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可以讓當權者濫用警力干擾、壓制異己和異議行動,可以成為政府打壓異見的工具。
  新澳門學社在立法會最後審議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前夕,在立法會大樓前進行燭火靜坐,並且在法律通過後,發表發表告市民書,燃點燭光,面對將來。
      新澳門學社鄭重敦促特區政府當權者,不要濫用警力,利用國安法條文的灰色地帶,干擾、壓制異己和異議行動,製造恐怖。事實上,在立法期間,特區政府濫用內部保安綱要法拒絕包括眾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直選議員及記者在內的人士入境,已極為不當,亦足證憂慮澳門警方隨意濫權並非杞人憂天。倘再濫用警力,利用國安法條文的灰色地帶,干擾、壓制異己和異議行動,只會為鄰近地區的國安立法增加障礙。
      新澳門學社呼籲澳門居民積極自覺,維護居民的基本自由權利,藉著各層面的社會生活實踐,爭取及早建立多元成熟的公民社會和民主制衡的政治制度,包括達成二零一九普選特首和普選立法會的目標,以維護我們自己和下一代的權益,並協助國家進步。 


2009 年 2 月 25 日  星期三   晴天


面對國安立法,政治審查,鐵幕手段 忿怒 分類: 未分類

在立法會前燃點燭光而對黑暗的燭光靜坐集會完成了

這特區成立以來第一次在立法前針對立法的通宵行動

由晚上八時至凌晨零時許,燭光靜坐一直不能靜下來

因為警員一直輪班在現場廣播: 

集會者請到警方安排之區域進行集會警方命令 集會者請到警方安排之區域進行集會警方命令 集會者請到警方安排之區域進行集會警方命令 集會者請到警方安排之區域進行集會警方命令 集會者請到警方安排之區域進行集會警方命令 集會者請到警方安排之區域進行集會警方命令 集會者請到警方安排之區域進行集會僧警方命令 集會者請到警方安排之區域進行集會警方命令 集會者請到警方安排之區域進行集僧會警方命令 集會者請到警方安排之區域進行集會警方命令 集會者請到警方安排之區域進行集會警方命令 集會者請到警方安排之區域進行集會.......................................................................................................................................

我們堅持照原定計劃在立法會前靜坐,不接受民政總署無端調往友誼廣場的安排,也不接受警方臨時指定的其他區域,這不是刻意跟警方鬥氣,而是以身作則堅持居民依法應有的權利--這在面對國安法立法而言,更具象徵意義,不能不堅持

面對黑暗,與其恐懼,不如創造光明--這需要堅持

對於近期特區政府的鐵幕手段,我們也不得不在立法會內發聲

 

 

25/2/2009民主昌議程前發言
  特區成立以來,不斷有外地來澳人士被無理拒絕入境,近期更變本加厲。香港特別行政區現任的直選立法議員何俊仁、何秀蘭、李永達、李卓人、甘乃威、余若薇、梁家傑、梁國雄、劉慧卿、馮檢基、黃成智等,不管是來發表意見的,來消費的,或由內地過境返港的,都先後被澳門特區政府濫用內部保安綱要法拒絕入境。連打算來採訪終審院審訊貪污案的記者,也被澳門特區政府濫用內部保安綱要法拒絕入境。
  可是,由立法會通過的內部保安綱要法絕不是授權警方對外來人士作政治審查。警察當局執行拒絕入境的預防措施,其前提是根據內部保安綱要法規定之「主要目的是保護個人的生命及身體完整性、公眾安寧以及已建立的秩序免受暴力或有組織犯罪,包括助長跨境犯罪及國際恐怖主義的境內活動的侵害。」主要針對的是實行「暴力或有組織犯罪」、「跨境犯罪」及參與「國際恐怖主義的境內活動」的人士。警方對上述被拒入境人士,沒有一次能夠交代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理由。因此,本人認為,特區政府一連串拒絕入境的決定,並非正當執行內部保安綱要法的規定,而濫用權力,涉嫌實施政治審查,採取鐵幕手段。
  本人呼籲,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行使監察警機關程序行為的職權,廉政公署行使確保公共行政之公正和合法性的職權,均應深入調查一連串涉嫌濫用內部保安綱要法,對來澳人士,包括議員和記者等,進行政治審查,採取鐵幕手段的事件。

「上帝要人死亡,必先使人瘋狂!」

民主新2009225日議程前發言 
 

  作為一個旅遊城市,澳門警方竟然毫無準則地隨意禁止外地人士入境,普通的旅遊者有之、記者有之、作為民意代表的鄰埠議員亦遭隨意阻止入境。以香港立法議員黃成智為例,黃議員攜同家人往內地旅遊,以為經澳門返港可順道一遊澳門,竟被拒入境。一位連內地都不拒入境的香港議員,在澳門卻被拒入境,實在令人驚詫。而最近一名香港記者被拒入境,更顯示特區政府實施鐵幕政策已完全肆無忌憚。而在香港議員質詢下,香港保安事務局官員向澳門保安司查詢香港居民為何被拒進入澳門境之時,張國華司長竟稱澳門政府並沒有任何禁止入境的「黑名單」。如此回應更令人吃驚。有「黑名單」,還可以探討「黑名單」之制訂準則如何。當現實確有大批人士被拒入境,而澳門政府竟是在沒有「黑名單」下隨意禁制別人入境,則完全是無法無天。作為政府竟可如此胡作非為,豈能不令人震驚。

  正如本人在上周的議程前發言所指出,澳門警察當局拒人入境所依據的是內部保安綱要法,而有關法所針對的是實行「暴力或有組織犯罪」、「跨境犯罪」及參與「國際恐怖主義的境內活動」的人士,而警方卻可以隨意濫用,用作對付任何人。一支質素低劣,隨意濫權的警隊,對澳門居民本身就是一個極大的威脅。在立法會將最終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的時刻,警方的胡作非為表現,正好是人們對法律存在濫權空間而深感憂慮的最佳註腳。

  本人認為,澳門特區現時的統治集團,在所餘無多的日子中,正用盡一切手段肆意抹黑「一國兩制」,盡力敗壞「澳人治澳」的聲譽,做了外部敵人想做而沒法做的事。

  「上帝要人死亡,必先使人瘋狂」,何厚鏵政權僅存十個月壽命,在死亡前的瘋狂所作出的破壞,是絕對不能低估的。愛國愛澳的同胞們,我們要警惕並抵制這種破壞行為! 
 



2009 年 2 月 24 日  星期二   晴天


1.打擊電腦法 2.燭光靜坐 分類: 未分類

打擊電腦大法最大爭議之處是讓警方先斬後奏,當「有理由相信有關電腦資料有助刑事調查,便可以未獲司法當局命令前,強制取得市民的電腦資料,危害每一個網民的私隱權。

陳麗敏引介打擊電腦大法,白紙黑字解釋,話讓警方先斬後奏取閱的資料,僅限於互聯網運作過程的「路由數據資料」而不包括「內容數據資料」

可是,法案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卻明文規定警方可先斬後奏命令網民將電腦數據資料交出!這當然是「內容數據資料」啦!

被踢爆後,張永春辯稱,法案只是規定警方有權要你交出,卻沒有說警方可以觀看,交出了沒有被觀看也不侵犯私隱!

咁都得?!

如此歪理,民主昌和民主新投了反對票--但法案只就在只兩票反對下獲大堆贊成,通過了!!!!

無論如何,今晚立法會前燭光靜坐,點都要宣傳一下:

 

2009224日晚立法會前燭光靜坐
燃點燭光 面對將來
  新澳門學社在立法會最後審議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前夕,在立法會大樓前進行燭光靜坐。我們堅持以下幾點主張:
一、重申須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防止濫用權力及給予執法者過大的解釋權;
二、鄭重敦促特區政府當權者,不要濫用警力干擾、壓制異己和異議行動,製造恐怖;
三、呼籲澳門居民應當積極自覺,維護居民的基本自由權利;四、爭取建立多元成熟的公民社會和民主制衡的政治制度,以維護我們自己和下一代的權益,並協助國家進步。
      四十天諮詢期匆匆結束後,在不足三個月內立法會便要最後表決國安法。不僅是銜枚疾走,更是掩耳盜鈴。澳門的大學生邀請香港學者專家來討論國安立法的論壇,就因臨時「缺乏」場地而不能舉行。在國安法諮詢期結束,進入立法程序期間,香港特別行政區多位直選立法議員,不管是來發表意見的,來消費的,或由內地過境返港的,都先後被澳門特區政府濫用內部保安綱要法拒絕入境。     
  立法會審議期間,新澳門學社公開提出下列八項具體的細則性修改建議:
1. 將「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此十二字在「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概念中刪除。
2. 必須明列構成第一至三條中預備行為的條件,否則予以刪除。
3. 在第四條第一款的「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實施……」改為「公然和直接煽動並直接導致他人實施……」
4. 第四條中加入第三款:「非以暴力手段提出之政治主張或學術討論不屬本法規範。」
5. 第五條條文中應刪除「刺探」一詞。
6. 第五條明文規定「明知」其為國家機密而仍然進行「竊取」或「收買」而造成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竊取國家機密之要件
7. 第五條明文規定,可以公眾利益及公眾知情權作為披露「國家機密」作為抗辯。
8. 第五條第二款「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政府……」修訂為「接受外國的政府……」
       可是,這些積極及正面的建議,目前無一獲得接納……………,而法案即將最後表決。我們今晚,在立法會前,在黑暗中,燃點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