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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2 月 23 日  星期二   晴天


旅遊質詢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本府家長下令 24/12/08-27/12/08 舉家赴外地旅遊

民主昌身為家丁的,必須相隨,不在話下

但這決計不等於暫停質詢政府

就來個關於旅遊的質詢吧

 

民主昌提質詢促推廣特區護照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在中央政府協助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在爭取在各地免簽證入境待遇方面取得一定進展。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均經濟產值已進佔亞洲前列,但未見特區政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在進一步爭取在各地免簽證入境待遇方面作出努力。
  港澳兩特別行政區相比,現時接納持香港特區護照者免簽證入境旅遊的國家已達一百三十多個,但接納持澳門特區護照者免簽證入境旅遊的國家只有七十多個。不少曾赴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旅遊的澳門居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跟香港居民外遊相比,澳門居民十分不便。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特區政府是否應發揮本地經濟成展的優勢,在中央政府的協助下進一步,爭取更多國家,特別是已接納香港特區護照免簽證的國家,接納持澳門特區護照者免簽證入境旅遊?
 
民主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08 年 12 月 22 日  星期一   晴天


政治審查 不滿 分類: 未分類

 

警察當局濫用保安綱要法應予譴責
特區政府支持濫權破壞法治令人遺憾 
  今年回歸日,特區政府拒絕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廿多名香港居民入境,新澳門學社關注特區成立以來一再出現此種政治審查事件,發表聲明如下:
1. 特區成立以來,特區政府已多次涉嫌濫用內部保安綱要法,選擇性地拒絕持公開政見的人士入境。今年回歸日,特區政府一口氣拒絕包括九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內的二十四位香港居民入境,其中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現任立法會議員、現任大律師及月前尚順利入境出境者。新澳門學社認為這是再次明顯涉嫌濫用內部保安綱要法,進行政治審查。
2. 內部保安網要法是「保護個人的生命及身體完整性、公眾安寧以及已建立的秩序免受暴力或有組織犯罪,包括助長跨境犯罪及國際恐怖主義的境內活動的侵害」為目的而制定的,它賦予警方阻止對本地區治安構成妨礙和威脅的人士進入澳門。但卻不能無限濫用。根據內部保安綱要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四項,警察當局有權「阻止對依法被視為不受歡迎或對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或被視為涉嫌與包括國際恐怖主義在內的跨境犯罪有關的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將其驅逐出境。」作為獲得法律賦予權力的警察當局只能依法執行,而不能隨意濫用。可是,警察當局卻經常隨意濫用此一條例去阻止與此法例規範完全無關的人士入境。從過去的不少香港居民,如香港現任灣仔區議員的麥國風先生、香港前區議員陳昌先生、香港區議員陶君行先生、前立法會議員勞永樂醫生、港大學生陳巧文小姐及荷蘭公民張英先生等都曾遭到以內部保安綱要法來拒絕入境的待遇。本月二十日,警方再次以內部保安綱要法拒絕包括九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內的二十四位香港居民入境。上述人士從未作出或意圖作出對澳門「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或「包括國際恐怖主義在內的跨境犯罪活動」的行為,即使參加公開的遊行活動,也沒有對本澳「內部保安的穩定構成威脅」或破壞「公眾安寧」的可能性。警察當局竟濫用此法律來拒絕上述人士入境,顯見是濫權行為,應予譴責。特區政府竟又公開聲明支持警方的作法,更將此一濫權行為強指為依法執行,指鹿為馬,令人遺憾。
3. 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確是近期本地的重要政治議題。新澳門學社認為,現時更應廣開言路集思廣益,讓各種不同立場和意見得以表達。過去多年來,不斷有內地的官方或非官方人士、法律學者在澳門特區就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表達立場、催促立法、發表意見,均可供本地公眾參考,香港人士在澳門就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表達立場發表意見亦不應排斥。
4. 倘若濫用內部保安綱要法,選擇性地阻止跟特區政府政見不同的香港人士表達意見,客觀效果就是操控言論。不僅不公平,亦會使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在鄰近地區添上負面印象。
新澳門學社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008 年 12 月 20 日  星期六   晴天


昂首出發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反貪腐、爭民主、保民生
 回歸日民主大遊行(2008)
 
六項訴求
新澳門學社
1. 抗議官商勾結利益輸送,高官逃避問責,上樑不正下樑歪;要求民主制衡,實現政治問責。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在卸任前,必須就賤價批地工程超支衍生鉅大貪腐的行政責任,濫用行政法規破壞法治基礎的行政責任,濫批松山超高層大廈破壞歷史文化遺產及市民征活環境的行政責任,向公眾交代!今後應當設立法定機制,規定重大公共工程撥款須交立法會審議,專營與特許經營批給須交立法會辯論。
2.  為了循序漸進二零一九年實現一人一票直選行政長官,零九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應該開始讓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以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此後循序漸進開放提名機制。行政長官及政府領導層倘在任內對此毫無貢獻,應各公眾道歉!
3. 為了循序漸進實現立法會全面直選,應當減少立法會間選議席及官委議席相應增加直選議席。行政長官及政府領導層倘在任內對此毫無貢獻,應各公眾道歉!特區政府打算以委任方式設置分區諮詢委員會,完全無助分區基層民主參與。應當參照香港區議會模式,設立一個由分區直選產生的市政議會,並相應設置市政管理委員會以及由多個涉及民生相關部門代表參與的各分區服務中心,配合市政議會,深入處理基層市政及民生事務。應當引進功能界別直選參與政府諮詢機構,讓各專業界別人士在公平競爭下選出代表,參與制定特定範圍的公共政策及推動專業發展。
4.  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公開推介《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草案),但國安法諮詢草案確實存在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應當參照約翰奈斯堡原則作出修訂,既維護國家安全,更須保衛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利。「預備行為」應予刪除,免被濫用。「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之定義,應嚴格規定跟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直接相關。「煽動叛亂」應當清晰訂明必須證明行為人意圖即時引發叛亂,且確有具體實在的危險,方可入罪。「竊取國家機密」條文須作一系列改進,包括:刪除「刺探」一詞以免妨礙傳媒工作者的工作;規定明知故犯作為要件,以免隨時禍及無辜;並且加入明文規定:披露憑藉官方資料,如公眾知情的利益大於該次披露所造成的損害,則不得因此而以維護國家安全入罪,讓法院在兩大法益之間平衡判斷。由於把已法案提交立法會,立法會應安排公開諮詢,審慎研究,份改法案,而特區政府沒有充分修訂改進文本,把繼續存在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法案匆匆提交立法會,實令人十分失望和遺憾。
5.  面對金融海嘯,特區政府必須削外勞,除黑工,保障本地居民就業權利。儘管特區政府初步回應還職於民的訴求,公佈三項節制外勞增長措施,但由於措施不全面,未有明確的外勞退場機制,加上外圍經濟環境籠罩在金融海嘯陰影之下,本地基層居民就業日益困難。因此,有必要採取進一步,包括:明令清潔、保安範疇停止接受新增輸入勞工的申請,一般性停止外僱續期,直至清潔與保安工作的外勞人數壓縮一半以上;以堅定立場促使博彩機構保障本地員工的就業條件;設立反黑組,清除黑工。面對金融海嘯,有危亦有機,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及早把握本地人力資源發展的機遇,建立專業認證機制,保障本地各界別專業發展,包括設立經考核認證的註冊制度,讓本地具專業發展潛質者取得跟世界各地接軌的專業資格,此籌設相關的法定專業公會,建立專業職程。
6. 自公元二千年至二千零六年,由於政府停建公共房屋,導致輪候社會房屋和輪候經濟房屋者苦候多年,怨聲載道。現在增建速建公共房屋乃當務之急,特區政府應當向社會房屋輪候戶和經濟房屋申請者承諾具體的輪候期,免使輪候者再一次無了期地等候;特區成立以來,政府領導層一直不肯制定總體城市規劃。城市環境不斷在漠視居民知情參與權之下急促變遷,生活環境與公共空間受損引起的糾紛,已烽煙四起。應當立即制定城市規劃,維護生活環境。


2008 年 12 月 18 日  星期四   晴天


施政辯論後感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19/12/2008民主昌議員議程前發言
  過去三個星期,特區政府主要官員連續在立法會進行施政辯論。這是現屆特區政府領導層最後一次來到立法會交代施政。主要官員一再逃避高官問責,令人印象深刻。以下幾點意見,謹供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在最後一年好好反思:
1.   官商勾結利益輸送,高官逃避問責,上樑不正下樑歪,令人慨歎。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在卸任前,必須就賤價批地工程超支衍生鉅大貪腐的行政責任,濫用行政法規破壞法治基礎的行政責任,濫批松山超高層大廈破壞歷史文化遺產及市民生活環境的行政責任,向公眾交代!
2. 為了循序漸進二零一九年實現一人一票直選行政長官,零九年的行政長官選舉,應該開始讓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以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此後循序漸進開放提名機制。行政長官在任內竟對此毫無貢獻,應向公眾道歉!
3. 為了循序漸進實現立法會全面直選,應當減少立法會間選議席及官委議席相應增加直選議席。行政長官在任內竟對此毫無貢獻,也應向公眾道歉!特區政府打算以委任方式設置分區諮詢委員會,完全無助分區基層民主參與。應當參照香港區議會模式,設立一個由分區直選產生的市政議會,並相應設置市政管理委員會以及由多個涉及民生相關部門代表參與的各分區服務中心,配合市政議會,深入處理基層市政及民生事務。應當引進功能界別直選參與政府諮詢機構,讓各專業界別人士在公平競爭下選出代表,參與制定特定範圍的公共政策及推動專業發展。
4. 面對金融海嘯,特區政府必須削外勞,除黑工,保障本地居民就業權利。儘管特區政府初步回應還職於民的訴求,公佈三項節制外勞增長措施,但由於措施不全面,未有明確的外勞退場機制,加上勞工局長的「雙九」陣,在四選一削薪公司面前,不僅棄甲拋戈,還要獻身投敵,反過來認同四選一削薪是「合情合理合法」!本地員工的就業問題十分嚴峻。特區政府領導層有必要採取進一步,包括:明令清潔、保安範疇停止接受新增輸入勞工的申請,一般性停止外僱續期,直至清潔與保安工作的外勞人數壓縮一半以上;以堅定立場促使博彩機構保障本地員工的就業條件;設立反黑組,清除黑工。面對金融海嘯,有危亦有機,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及早把握本地人力資源發展的機遇,建立專業認證機制,保障本地各界別專業發展,包括設立經考核認證的註冊制度,讓本地具專業發展潛質者取得跟世界各地接軌的專業資格,並據此籌設相關的法定專業公會,建立專業職程。
5. 自公元二千年至二千零六年,由於政府停建公共房屋,導致輪候社會房屋和輪候經濟房屋者苦候多年,怨聲載道。現在增建速建公共房屋乃當務之急,特區政府應當向社會房屋輪候戶和經濟房屋申請者承諾具體的輪候期,免使輪候者再一次無了期地等候;特區成立以來,政府領導層一直不肯制定總體城市規劃。城市環境不斷在漠視居民知情參與權之下急促變遷,生活環境與公共空間受損引起的糾紛,已烽煙四起。應當立即制定城市規劃,維護生活環境。


2008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三   晴天


廿三緊急殺到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18/12/2008民主昌議員議程前發言
 
  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公開推介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草案)諮詢文件,多次出言開解,聲稱不會以言入罪,寫一兩篇文章不會有問題,澳門絕少觸及國家機密……,但國安法諮詢草案確實存在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因而尚有大量須改進的空間。
  草案第九條「預備行為」是一道可隨時被濫用作拘捕審查批評當權者的隨意門。即使在香港特區當年曾引發五十萬人遊行反對的廿三條立法草案文本,也尚沒有設置這種空泛的「預備行為」。事實上,對於真正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罪行者,已有適當條文處置。現行《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已經禁止危害公眾安全罪行的預備行為,而第3/2006號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法律第十一條又已經禁止資助恐怖主義的行為。民主昌認為,儘管特區政初步同意刪除第九條「預備行為」,而改為在「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三條內分別處罰預備行為,卻不能明列構成這止預備行為的條件,同樣可被濫用作拘捕審查異己。民主昌認為,如果在危害公眾安全罪行的預備行為和資助恐怖主義的行為之外,倘若還要禁止任何涉及國安法的預備行為,應當具體列出相關要件;如果沒有,則不宜在此處理預備行為。
  「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兩條,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之外,引入「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概念,產生灰色地帶。草案內所謂「其他嚴重非法手段」部份屬暴力手段,無須作概念重覆,另一部份如妨害運輸、通訊安全等,卻成為容易濫用的灰色地帶。事實上,妨害運輸、通訊安全等非法行為,在現行《刑法典》已足夠處理。民主昌認為有必要改進「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之定義,規定跟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直接相關。
  「煽動叛亂」條文隨時可變成以言入罪,必須改進以明確「煽動」之含義。參照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六條,應當清晰訂明必須證明行為人意圖即時引發叛亂,且確有具體實在的危險,方可入罪。
  為明文確保國家安全立法不會以言入罪,草案內應加入正面的保障條文。民主昌認為應當加入明文規定:鼓吹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本身,以及批評或侮辱國家或其象徵、政府、代理人或官員,或批評或侮辱某個外國或其象徵、政府、代理人或官員,均不視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這不僅是約翰內斯堡原則第七條A項的要求,而事實上,即使在香港特區當年廿三條立法草案文本,亦曾包含這種保障條款。
  「竊取國家機密」條文存在多項問題: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竊取」國家機密的範圍擴大到「刺探」,實無需要,且直接妨礙傳媒工作者的工作;規定「國家機密」包括涉國防、外交及中央與特區關係應予保密者,範圍廣泛,亦令人懐疑在未有出事,未有產生訴訟之前,無辜者隨時誤墮法網。同時,在防止泄露官方機密固然是法律要保障的公共利益,但公眾的知情權也是法律須保障的公共利益。兩大法益之間須取得平衡,不應一面倒。
  民主昌認為有必要改進「竊取國家機密」的條文,刪除「刺探」一詞;規定明知故犯作為要件,以免隨時禍及無辜;並且加入明文規定,披露憑藉官方資料,如公眾知情的利益大於該次披露所造成的損害,則不得因此而以維護國家安全入罪,讓法院在兩大法益之間平衡判斷──這不僅是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十六條的要求,亦是維護公眾知情權所必須。
  由於草案尚有大量須改進的空間,而四十天諮詢期實過於倉猝,特區政府應當盡早提供修訂改進的草案文本,並且在修改文本的基礎進一步公開諮詢,集思廣益方可成為法案。對於行政長官把仍然存在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的文本,當作法案提交立法會,民主昌十分失望和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