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在此
newmacau
等級: 銀VIP會員
暱稱: 民主昌
性別: 男
地區: 花地瑪堂區
« June 2026 »
SMTWTFS
123456
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282930
最新文章
29年最後一次向行政長...
強制參與都市更新須政...
促巴士新合約重視公共...
促今年內完成公開諮詢...
12/4/2019立法會議員吳...
文章分類
全部 (2128)
訪客留言
最近三個月尚無任何留言
每月文章
日誌訂閱
尚未訂閱任何日誌
好友名單
網站連結
##新澳門學社##
最近訪客
最近沒有訪客
日誌統計
文章總數: 2128
留言總數: 1121
今日人氣: 856
累積人氣: 2056563
站內搜尋
RSS 訂閱
RSS Feed
2009 年 1 月 18 日  星期日   晴天


23條立法修改建議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細則性修改國家安全法草案
新澳門學社建議書
  特區政府所提交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雖經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但確實仍存在多項足以被濫用作危害基本自由權利的灰色地帶,因而在立法會審議過程中必須予以改進,以達到既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亦能充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新澳門學社認為有以下幾個內容須作出改進:
 
建議修改
1.將「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此十二字在「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概念中刪除。
2.必須明列構成第一至三條中預備行為的條件,否則予以刪除。
3.在第四條第一款的「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實施……」改為「公然和直接煽動並直接導致他人實施……」
4.第四條中加入第三款:「非以暴力手段提出之政治主張或學術討論不屬本法規範。」
5.第五條條文中應刪除「刺探」一詞。
6.第五條明文規定「明知」其為國家機密而仍然進行「竊取」或「收買」而造成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竊取國家機密之要件
7.第五條明文規定,可以公眾利益及公眾知情權作為披露「國家機密」作為抗辯。
8.第五條第二款「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政府……」修訂為「接受外國的政府……」
 
建議修改理由
1.    「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兩條以「暴力手段」作為犯案前提是合理的,但法案中卻同時引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的概念,把妨害運輸安全、通訊安全等列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產生容易濫用的灰色地帶,導致連請願示威活動中常見構成對交通的妨礙等,也可能包括在內。這種條文,給予當權者任意的酌情權,可選擇檢控請願示威者,打壓不同的聲音。單是這類條文賦予執法者的生殺大權,便足以成為當局窒礙社會自由、威嚇民間社會的有力工具。
  因此,新澳門學社建議將「或妨害運輸安全或通訊安全」此十二字在「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概念中刪除。
2.      就「預備行為」問題,儘管特區政初步同意刪除原來獨立成條的「預備行為」,而改為在「叛國」、「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三條內分別處罰預備行為,卻不能明列構成這些預備行為的條件,同樣可被濫用作拘捕審查異己。有認為危害國家安全屬嚴重行為,必須在其預備階段即予以撲殺,以免其在實行時構成巨大的危害。問題是立法必須有「度」,即使要針對所規範的嚴重罪行之預備行為也總有一個度,到底預備行為到哪個階段才可入罪,怎樣可以避免被隨意濫用、避免任一行為均被濫指為某一嚴重犯罪的預備行為。
  因此,新澳門學社建議必須明列構成這些預備行為的條件,訂明預備行為到哪一階段方予處罰;若連立法時也無法講得清楚的話,則實難保執行時出現偏差,故若確實認為不能界定的話,實應在法案第一至三條中予以刪除。
3.      「煽動叛亂」的「煽動」概念必須澄清,否則易以言入罪。一般煽動罪行皆建基於煽動群眾作出嚴重暴力破壞行為。原因很簡單,缺乏群眾的支持或參與,個人如何可作出令政府安全穩定受到威脅的行為?回看香港特區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有關煽動叛亂的條文可見到當年香港特區政府的建議,亦只局限於刊物的印製、發布、出售、分發、展示、複製及該等刊物之輸入與輸出等行為。換言之,當年香港特區二十三條立法亦只限於以文字入罪,而非擴闊至其他溝通的模式。就是現時被喻為「惡法」的《公安條例》的煽動罪亦有較為明確及狹窄的定義。《公安條例》第二十六條訂明「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而在公眾聚集中發表任何聲明……意圖……明知……會煽動或誘使他人….殺死任何人或任何類別或群體的人,或傷害他們的身體……摧毀或破壞任何財產;或用武力或威嚇手段永久或暫時剝奪他人對任何財產的管有或使用」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監禁五年。由此可見,這個被香港居民視為「惡法」的《公安條例》也只是規限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對群眾煽動作出嚴重暴力行為,才構成煽動罪。而澳門現時所訂的煽動叛亂罪僅冠以「公然和直接」,其他全無界定,變成無遠弗屆。
  因此,新澳門學社建議明文規定:鼓吹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本身,以及批評國家、政府、官員等,均不視為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而所謂煽動應正面排除以非暴力來表達政治主張及自由學術討論所發表之言論,而「煽動」的一個重要入罪準則應為令被煽動者即時直接實施第一二三條的犯罪行為。我們認為所以,建議在第四條第一款的「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實施……」改為「公然和直接煽動並直接導致他人實施……」;同時在第四條中加入第三款:「非以暴力手段提出之政治主張或學術討論不屬本法規範。」
4.      「竊取國家機密」條文存在多項問題: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竊取」國家機密的範圍擴大到「刺探」,實無需要。何謂「刺探」?在附於法案中的分析和總結中對「剌探」作出定義,「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非法探知國家機密的行為。新聞工作者進行正常的採訪、報道的行為不會構成『刺探』行為。」這樣的解釋十分有趣,「刺探」被視為非法行為而須予以處罰,而「刺探」是因為「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非法探知國家機密」,所以這種行為是非法的。那就是說,因為它是非法的手段,所以它就是非法的,這樣的解釋等於沒有解釋。其次,「刺探」是一個「非法探知國家機密」過程的行為,它與「竊取、收買」不同,按照現時法案條文,即使「竊取、收買」國家機密,但「未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也不會受罰,而「刺探」這個過程,即連「國家機密」也未到手的,又怎可能使之出現「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呢?那麼,將「刺探」放進這個條文又有何意義呢?而「刺探」可成罪名,將直接妨礙傳媒工作者的工作。
應當著重指出,法案中雖然列明:「在本條中,『國家機密』指涉及國防、外交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其他屬於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有關事項且已被確定為應予以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但澳門基本法並未見有明文規定必須遵守的機密事項。即使以基本法所規定的「其他」機密,也未見基本法有所規定或澳門政府哪一條法令明確列出中央與澳門之間應遵守的機密。既然基本法和澳門政府都未具體列明國家機密事項,這樣解釋等於沒有解釋,並製造了極大的解釋空間。從法案的「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行文來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三項有關「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的行文一模一樣,順序相同,一字不減,這說明澳門現時法案的竊取國家機密一條,是抄襲或移植內地立法的。而根據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對國家秘密作出如此解釋:「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如第八條所列舉的七項國家秘密事項,既包括國防外交、也包括國家政策措施,經濟科技等等包羅萬象。總之,凡是政府不讓百姓知道的事務,不論是否列出「秘密」、「機密」、「絕密」,或是未列出,只要政府未公布,任何人獲得或知悉,都要觸犯天條,違反「竊取國家機密罪」。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必須引入條文正面保障維護自由權利的抗辯。此外,「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煽動叛亂」均針對勾結國外政治組織犯罪而加重處罰,但唯獨「竊取國家機密」卻針對聯繫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實體犯罪而加重處罰,涉嫌特別針對內地、香港或台灣的傳播工作者,實不合理。
  因此,新澳門學社建議:1)在第五條條文中應刪除「刺探」一詞;2)應當明文規定「明知」其為國家機密而仍然進行「竊取」或「收買」而造成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竊取國家機密之要件,以免隨時禍及無辜;3)應當明文規定,可以公眾利益及公眾知情權作為披露「國家機密」作為抗辯;4)第五條第二款「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政府……」應修訂為「接受外國的政府……」。


2009 年 1 月 17 日  星期六   晴天


保飯碗 不安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零八年九月,外勞人數超過十萬人,引起社會強烈反應。在一片要求龍頭產業還職於民的呼聲中,特區政府在零八年十月承諾採取節制措施,包括不再接受建造業輸入外地僱員新申請,進一步削減現配額。特區政府零九年施政方針也承諾為向本地員工提供就業機會而開展公共工程。可是,節制外勞措施和提供就業的工程都來得慢,工友亦發現一些地盤仍有外勞進場(可能是過去已批額度現在才進場),本地員工已飽受就業條件下降之苦。在大型工程陸續竣工之下,本地建造業工人生計堪虞。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在零八年十月承諾不再接受建造業輸入外地僱員新申請,進一步削減現配額,但當時未確定如何削減現配額。現在可否進一步交代如何削減配額,例如明確規定當外勞配額到期時,相關工程完成者配額一律不續期,相關工程未完成者配額減一半或以上?
二、     特區政府可否進一步收緊節制建造業外勞措施,對於過去零八年十月前批給建造業外勞配額而過了零九年一月一日仍未有外勞進場的部份配額,予以撤銷?
三、     特區政府可否在零九年向本地建造業工人提供就業機會的公共工程投資進度上增加透明,具體列出零九年內每個月份的進度,說明各月份內向本地建造業工人提供就業機會的公共工程項目,及相應聘用本地工人的人數
 
民主昌


2009 年 1 月 14 日  星期三   晴天


談民主--鳴謝東方生(正報)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話說官委坤大言炎炎討伐直選制度,有識之士無不嗟歎殿堂之上竟有此低級錯誤。以下發言,取材於本地輿論,絕無引入「外部」勢力

15/1/2009民主昌同學議程前發言
 
  有同學在課堂上討伐直選制度,斥直選制度反更容易成為貪污舞弊的溫床,並舉民主國家的直選元首及議員因貪腐落台,屢見不鮮。
  同學之言,首先犯了一個認知上的「低級錯誤」。民主制度決不是「十全十美」,不會保證不會出現貪腐情況,只不過它是迄今人類歷史上出現過眾多政治制度中,弊端最少的一種而已!
  然而,出現如同學所說的負面情況,這不是民主直選制度的過錯,而是政治家或政客的過錯,為甚麼連這點也搞不懂?
  又如民主國家領導人、議員等因貪腐落台,這不是證明民主制度的可貴嗎?
  民主制度的好處就是人民有選擇權和有糾錯的機制,所以貪腐者便要落台,同樣情況會在政權不民主國家地區出現嗎?答案顯然「不是」。
  試舉「台灣之子」陳水扁作例子,設想台灣仍是獨裁統治,貪腐的陳水扁會有如今日的下場嗎?若台灣仍是不民主的地方,只有下列三種情況出現:(一)陳水扁繼續貪腐直至老死或權力消失;(二)政治鬥爭為政敵以貪腐為由拉下馬,並取而代之,繼續或擴大貪污規模;(三)人民忍無可忍起義推翻貪腐的政府,代價可能就是流血。
  所以民主讓台灣人民糾錯,另選領導人,所以民主讓台灣的涉貪元首卸任後立即受到法律追究,審訊並在人民可見可知下進行,一切醜行都抖於大眾眼前,而不如一些不民主國家般被秘密審訊,甚或囚而不審,幽禁終生。
  對於民主政治,毫無疑問,在下也不過是一名學生仔。但逆水行舟,不進則退。面向將來,本人主張循序漸進,逐步改進這個班房所有席位的產生方法,總人數維持二十九人,分階段削減「間選」和「官委」席位,而相應增加直接民選的席位。「間選」議席應當盡快取消。事實上,真正有強大活動能力的社團,本身就已經能夠在直接民選當中爭取席位,實不應另設「間選」途徑享受特權;反之,活動能力不大的社團,成為在「間選」中被臨時收羅的對象,實非健康的政治生態。
  推行普及直選制度並不是要撤換現時所有非循直選途徑進入建制的同學。相反,現時非循直選途徑進入建制的大多數同學作好準備,一起放下身段,接受監察,爭取支持,轉為循直選途徑參與建制,將有利於社會和政制的穩定發展。當中,倘有確實能夠提供專業建議,但又確實不願意參與直選的同學,將來應該可以循功能界別直選或其他方式,進入各種諮詢機制繼續作出貢獻。


2009 年 1 月 13 日  星期二   晴天


習總勝利完成階段性工作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習總來巡,濠江好不熱鬧

習總全程避開新特首人選話,主打粵澳經濟

粵澳經濟話題只是因利乘便拿來掩飾主任務的話題

零八年十二月下旬,國務院發改辦公佈珠三角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放權給廣東省啟動珠三角服務業前店後居式大嘗試大發展

更由中央注資促港珠澳大橋零九上馬

一場來到,用這個大規劃作話題也很得體

特別是透露這大規劃當中跟澳門相關的一個小環節--橫琴開發,也足以引起興趣

但談了也不知前景如何

原因是這次綱要放權的性質,是放手讓廣東省統籌珠三角經濟突破發展

因此,橫琴規劃不會由澳門去定,不會由珠海去定,也不會由橫琴自己定

而是由廣東省去決定,此後,廣東省也不胖再搞什麼九加二來造勢,省可以逕行規劃了

因此,橫琴開發之局,將是廣東省作出規劃,請各方(包括澳門)來參與

在廣東省未公佈規劃前,大家只是吹水而已

珠三角大變革,澳門不能不參與,否則逆水行舟,不知退到何處去

參與的得失,尚是未知數

試想想,港珠澳大橋通後,香港自有能力把一部份原本在澳門出口的粵西物流經大橋轉到香港

但澳門有能力把一部份原本在香港出口的粵東物流經大橋轉來澳門嗎?

開發橫琴,澳門的勞動者能夠跟內地的勞動者競爭就業嗎(當兩者沒有本地/外勞的區別)

澳門的中小企能在那裡競爭立足嗎?大企業進軍橫琴投資的效益,又跟澳門有什麼干係?

這一切,不勞習總回回答,因為這不是來巡的主任務

(若果真的來統籌推動珠三角新經濟發展,不會不到香港去的)

民主昌認為,習總此行工作,是勝利完成了

作為中央負責統籌港澳工作的大員,在中央決定澳門新特首人選之前

落去現場巡視見各有關人士,應當是回去匯報統籌工作的必備部份吧

此行當可交差

更進一步的,是實地探一探水溫,估量一下當中央有決定後當地會有什麼反應,特別是會有多大進度的反彈

來到現場,看見四幫人全部規行矩步,社會上全沒有堅定支持誰反對誰的粉絲

可以回去放心匯報做決定了

特區政府方面,當然已做足社會控制政治審查的工夫

長毛等七位被拒入境固意料中事,兩名碼頸漏網客也旋即被拘遣走

一位市民曾致電民主昌訴苦,想在習總來時拉橫額請願且不排除自插兩刀請求關注

雖然當事人已打消了一時衝動的念頭,也沒人驚動警方

但一月十日司警已主動出擊,把這位仁兄拘留了四十八小時,還著其承認有冇講過自插兩刀

習心總所到之處自然都封鎖現場,已場內又都恰巧遇上一些剛在此活動的眾生

一月十日下午,習總在氹仔濠景花園, 一位居民欲回家吃藥(有腦瘤)却有家歸不得,對於當局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之下封鎖蟻民回家之路, 是親民, 還是擾民呢?



2009 年 1 月 10 日  星期六   晴天


好自為之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習總來巡

是崔譚賀何諸君的良機

網友傳來秘笈

謹轉貼如下以供參考

好自為之

 勿怪上天不公平 要恨自己心不靈 勸你熟讀馬屁經 切記以下諸要領

長官永遠是英明 因為他在操權柄 長官永遠好人品 就算有事部下頂
長官指示仔細聽 隨口說說也當令 重大工作要盯緊 切莫凡事存僥倖
長官視導要恭迎 長官離去要送行 有吃有喝要邀請 趁此機會攀交情
只要長官一高興 隨時拉你當客卿 加上學歷與經歷 包你紅的亮晶晶